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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2、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对涉外调查事务、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级统计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3、管理和指导镇街、部门统计工作。协助镇街管理统计办负责人,依法组织对镇街和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4、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情区力普查方案。

5、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6、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7、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全区统计信息共享平台。

8、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组织实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开展统计决策咨询服务,参与对镇街、区级部门和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

9、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合作交流。

10、负责全区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区统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11、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设内设机构5个,即:办公室、综合核算科、工业能源统计科、建设投资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下属事业单位3个,即:重庆市璧山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参公)、重庆市璧山区普查中心、重庆市璧山区统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642.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42.1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3年增加194.67万元,主要是增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等一般性项目。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642.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1375.13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40.6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57.4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68.95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增加194.67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减少60.06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254.73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42.1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42.19万元,比2023年增加194.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62.97万元,比2023年减少60.0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79.22万元,比2023年增加254.73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等一般性项目,主要用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调查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璧山区统计局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持平。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5.5万元,比2023年减少4.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上年减少4.3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   181.7万元,比上年减少18.8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减变动及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主要用于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79.22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肖福平    联系方式: 023-41669193

附件下载:

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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