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按规定权限履行区属国有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推进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区属国有企业的干部管理。
3.负责建立完善全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办法等事务性工作。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行情况及财务情况的管理,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4.按规定权限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性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对全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5.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的具体工作,落实区属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拟订和实施区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意见。
6.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事务性工作。
7.负责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大数据、科技、政府统计。
8.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主体责任。
9.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构成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下设内设机构5个:综合科、规划发展科、资产管理科、财务管理科、考核统评科。
本部门(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纳入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1930.7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930.79万元,收入比2024年减少5024.63万元,主要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减少6255.3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1230.7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1930.7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772.2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0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5.73万元,金融支出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6.71万元;支出比2024年减少5024.63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35.91万元,项目支出减少5060.54万元。
按照我区预算管理要求,结转金额已纳入相应性质的资金收入中进行反映,上述收入包括2024年结转并编制到2025年预算的资金。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930.7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30.79万元,比2024年增加1230.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0.0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比2024年增加35.91万元,主要原因是2025年较2024年在职人员增加2人,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等相应增加;项目支出1520.72万元,主要用于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金、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经费、璧山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运营补贴、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等项目,比2024年增加1194.8万元,主要原因是2025年增加了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金项目1000万元和璧山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运营补贴项目200万元,同时压减了区属国有企业专项审计和内部审计经费4万元、法律顾问费1.2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24年减少6255.34万元,主要原因是中铁信托融资租赁项目在2024年已还清本息,2025年度不再预算该项目收支。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3万元,比2024年减少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比2024年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5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压减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5.16万元,比2024年增加0.48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3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5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520.7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业务用车1辆。2025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预算。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单位根据以前年度预算安排、项目需求等情况合理预计。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教育收费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单位根据教育收费标准、学生人数等合理预计。
(三)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单位根据本年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收入等情况进行预计。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单位结合上年度上级补助收入等情况进行预计。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单位结合上年度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情况商附属单位进行预计。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根据本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规模、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预计。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单位根据情况合理预计,全部编入预算。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其他说明事项
部门预算公开表中附表之间、表间内部存在一定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部门(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仅公开本级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何若梦 联系方式:(023)41421399
附件下载: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