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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办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区帮教安置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变更登记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处突指挥工作。负责区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等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本部门机关内设机构8个: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法律服务管理科、政治处。派出机构15个:璧城司法所、璧泉司法所、青杠司法所、来凤司法所、丁家司法所、大路司法所、大兴司法所、正兴司法所、八塘司法所、七塘司法所、河边司法所、福禄司法所、广普司法所、三和司法所、健龙司法所。本部门属行政单位,编制数59人,实有人数60人。

(三)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

(四)机构改革情况。本部门涉及本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此专门说明如下:一是机构改革情况。根据《重庆市璧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将区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改为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重新组建区司法局。将区司法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法制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2019年已顺利完成机构改革任务。二是财政财务调整情况。2019年我部门积极按照要求对年初预算、资产、财务等进行了清理、核对,完成了预算指标、财务会计、资产等的调整。2019年决算报表以新组建的区司法局列示。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总体情况。2019年度收入总计2,343.38万元,支出总计2,343.38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2.19万元、下降2.59%,主要原因是上年消化了结转和结余资金。本部分的收入总计包括收入合计、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年初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包括本年支出合计、结余分配、年末结转和结余。

2.收入情况。2019年度收入合计2,255.4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2.54万元,增长2.39%,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属涉改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同比的上年数中未包含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决算收入数且2019年度人员经费拨款增加。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55.41万元,占100.00%。此外,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87.97万元。

3.支出情况。2019年度支出合计2,331.5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3.97万元,增长0.60%,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属涉改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同比的上年数中未包含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决算支出数且2019年度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其中:基本支出1,947.96万元,占83.55%;项目支出383.61万元,占16.45%。此外,结余分配0.00万元。

4.结转结余情况。2019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11.8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76.16万元,下降86.57%,主要原因是按财政部门要求盘活存量资金,加大上年结转资金支付力度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343.38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62.19万元,下降2.59%。主要原因是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收入情况。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55.4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2.54万元,增长2.39%。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属涉改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同比的上年数中未包含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决算收入数且2019年度人员经费拨款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74.55万元,增长34.18%。主要原因是年初市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单独下达,未纳入年初预算一并批复,以及年中追加安排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2019年度预发绩效考核、2018年度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经费等。此外,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87.97万元。

2.支出情况。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31.5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3.97万元,增长0.60%。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属涉改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同比的上年数中未包含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决算支出数且2019年度人员经费支出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50.71万元,增长38.71%。主要原因是年初市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单独下达,未纳入年初预算一并批复,以及年中追加安排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2019年度预发绩效考核、2018年度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经费等

3.结转结余情况。2019年度年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1.8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76.16万元,下降86.57%,主要原因是按财政部门要求盘活存量资金,加大上年结转资金支付力度

4.比较情况。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1,931.09万元,占82.8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96.67万元,增长44.71%,主要原因是年初市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单独下达,未纳入年初预算一并批复,以及年中追加安排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2019年度预发绩效考核经费等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12.65万元,占9.1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1.17万元,增长11.06%,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支出了离退休健康休养费。

(3)卫生健康支出87.44万元,占3.75%,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36万元,下降2.63%,主要原因是本部门有人员变动。

(4)住房保障支出100.39万元,占4.3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5.22万元,增长54.04%,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2018年度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经费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47.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524.5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61.12万元,增长20.67%,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2019年度预发绩效考核、2018年度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经费支出等。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423.3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2.61万元,增长5.64%,主要原因是劳务费支出增加等。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劳务费等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4.3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86.56万元,下降78.08%;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24万元,下降8.44%较年初预算和上年决算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19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较年初预算和上年决算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19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19年度未发生公务车购置费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较年初预算和上年决算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19年度未发生公务车购置费支出。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22.52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67.48万元,下降74.98%;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18万元,下降0.79%较年初预算和上年决算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及地方相关文件,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

公务接待费1.7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市司法局以及区县司法局等人员来本部门指导交流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指导检查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9.08万元,下降91.47%;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06万元,下降53.65%较年初预算和上年决算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及地方相关文件,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厉行节约,保证公务接待费双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5辆;国内公务接待19批次197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9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90.33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1.50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9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23.39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劳务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2.61万元,增长5.64%,主要原因是劳务费支出增加等。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01.12万元,降低19.28%,主要原因是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减少等

此外,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会议费支出0.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67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本部门2019年度未发生会议费支出。比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本部门2019年度未发生会议费支出。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培训费支出11.6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32万元,增长168.28%,主要原因是外出培训次数、人数增加等。比年初预算数减少0.33万元,降低2.75%,主要原因是外出培训次数、人数较预期减少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9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9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3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6.3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6.3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6.3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主要用于采购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办公设备及家具用具等。

五、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6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6项,涉及资金383.61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基本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二)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

璧山报法治建设宣传等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按年初安排完成2019年全年法治建设宣传工作包括璧山报宣传、百姓法律讲堂录播以及开展12.4宪法宣传周活动。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5万元,执行数为1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完成6场百姓法律讲堂录播,二是完成612.4宪法宣传周活动。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项目实施进度较慢,二是法治宣传缺乏创新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深入查找问题原因,专项整治,二是拓宽法治宣传途径,多元化宣传

璧山区2019年度项目绩效自评表

专项名称

璧山报法治建设宣传等项目

自评总分(分)

100

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联系人
及电话

余洁琦  41418221

项目资金(万元)


年初预算数

全年预算数
(压减、调整后预算数)

全年执行数

执行率
(%)

执行率得分
(分)

年度总金额

15


15

100%

10

其中:上级资金





/

区本级资金

15


15


/

其他资金





/

年度总体目标

年初设定目标
(如作出调整且备案,填写调整后的目标)

全年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璧山报法治建设宣传经费:全区法制建设宣传;法建经费:全区法制理论建设工作的开展

按年初安排完成2019年全年法治建设宣传工作包括璧山报宣传、百姓法律讲堂录播以及开展12.4宪法宣传周活动

绩效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年度指标值

调整后指标值
(未调不填)

全年完成值

得分系数
(%)

权重
(分)

指标得分
(分)

核心指标判断
(填是或否)

完成区内报纸宣传

60


60

100%

30

30

完成百姓法律讲堂录播

6


6

100%

30

30

完成12.4宪法宣传周活动

6


6

100%

30

30

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较多的原因、改进措施及其他说明


2.绩效自评报告或案例

本部门2019年度无绩效自评报告或案例

(三)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本部门2019年度无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七、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陈丽萍023-41423453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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