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科学合理的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广告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理标准(CG028-2019)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建立璧山区户外广告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区长任召集人,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主要对户外广告设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因公益性宣传,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时间在30日以内)的,由设置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设置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临时广告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
4.临时户外广告设计样稿图像;
5.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实景效果图;
6.区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行业协会的主办方案。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窗口统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长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设置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重庆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设置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广告设施安全承诺书;
4.户外广告设置依托的建(构)筑原貌图;
5.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日间和夜间);
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协议;
7.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含平、立面图及结构)。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窗口统一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现场勘查。对申请材料完整、设置地点符合规定的,报区户外广告审查联席会议审核、召集人审批后,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璧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区域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有效视认。
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保证设施安全,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广告位招商期间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 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20%。
具体划分为:
1.独立式户外广告
(1)城市中心商业区、步行街、城市开放式广场不宜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2)落地式灯箱广告:设置场地、通道净宽应大于5m;广告单面面积小于2.5m2,高度小于2.5m,厚度小于0.3m。
(3)高立柱广告:版面牌面宜为规则矩形,尺寸(6x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0m,总高度不宜大于22m,车行道边沿至广告立柱距离宜大于总高度;间距不得小于1000m;距人行道、车行道、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其倒伏距离。
(4)大型独立式广告的设置应结合景观进行设计,广告面积不大于200m2。
2.附属式户外广告
(1)建(构)筑物上户外广告:贴附于墙面或嵌入式户外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大小应与墙面相协调,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面积的30%;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宽度不得突出墙面两侧外轮廓线;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人行地通道墙面广告设置间隔应大于5m,广告凸出墙面距离应小于0.1m,广告下端距地面应大于0.6m。依附于实体围墙墙面(含施工围墙)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出围墙的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墙面,凸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2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施工围墙设置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式等形式,不得突出墙面;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2)公交站台广告:公交站台广告应与公交线路牌和候车亭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做到美观协调;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原则上不超过3个广告牌(每个广告牌包括正反两面),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公交站台广告可采用灯箱等形式,见光尺寸长度不宜超过3.5m,高度不宜超过1.5m,屏厚不宜超过0.3m,间距宜大于1.2m。
3.临时户外广告
(1)充气广告: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25%,且与门面平行设置;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 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2)其它形式广告:展牌、咨询(宣传)台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33%。
4.流动户外广告
(1)除公交车定线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车辆外,其它车辆外部不得设置除本单位名称、标志以外的商业广告。
(2)出租车顶灯广告(长x宽x高)规格应为(610x170x288)mm。
(3)公交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采取喷涂和粘贴的形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及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乘客识别。
(5)机动车流动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的;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的;设置电子显示屏的;播放有声广告的;在其它影响乘客人身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的部位设置广告的。
(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
(1)占用城市道路空间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包括:在城市道路红线内设置的; 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
(2)利用市政道路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的,包括:人行天桥、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本体;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建筑本体;地铁排风口及地面设施用房;以及其它市政道路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示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以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公共信息导向标志、标识;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设施。
(3)影响市政道路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包括:人行天桥、过街地道、轨交站点出入口5m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的;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区域、高架道路落地匝道、隧道出入口30m范围内设置的;交通信号设施和交通指示设施、公交站亭(自身附属广告除外)、公交站牌5m范围内设置的;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的;隧道和桥梁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的;在城市中心区设置高立柱T型牌广告的;其它影响市政道路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4)影响交通安全的其它情况,包括: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独立式户外广告的;朝向隧道出口处设置电子显示屏的。高架道路桥身(包括匝道)投影线以外16m范围内设置的;道路交叉口视线三角形范围内设置的。
(5)影响建(构)筑物安全的。包括:在玻璃、石材幕墙设置带有结构的广告的,在危房上设置的,以及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其它情形。
(6)影响消防安全的。
2.影响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
包括:不符合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遮挡外墙门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广告照明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内(含居住区围墙上);播放声音的。
3.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1)损害绿化的,包括:依附于行道树设置;影响行道树和其它绿化植物生长;绿化景观周边;其它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2)损害建构筑物形象的,包括:建筑物顶部(含裙楼)或檐口以上设置的;围墙的顶部设置的;围墙的镂空部分设置的(围墙设计建造时预留的广告点位除外)。
(3)破坏城市历史风貌的,包括: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体及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
(4)损害市容市貌的其它情形,包括:利用街道家具设置;在灯电杆上设硬质展示牌、灯箱等广告设施。
(5)不得在主次干道设置布幅广告。
四、广告照明和用电
(一)广告照明
户外广告的照明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照明设施的布置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和灯具等零部件的脱落。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及其背景空间内广告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照明亮度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除指示性、功能性标识外,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区)、医院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二)广告用电
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气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控制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进线电缆应穿于护套管内,照明灯线应穿入绝缘护套管内,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电气件及其它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必须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应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
五、广告材料要求
(一)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检验报告,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检验报告。
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水泥、砂、石、钢筋,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三)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气体纯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钢结构制作完成后应进行防腐处理。金属构件防腐涂料涂装时,构件的除锈等级应达到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热浸镀锌法时,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得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镀件的锌层应均匀、牢固,表面粗糙度、镀层厚度等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镀敷材料以及涂料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检验证明材料,防腐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五)螺栓、锚栓、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禁止使用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螺母、螺栓、垫圈等。
面板所采用的安全玻璃或聚碳酸酯板,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六、广告设计要求
大型落地式广告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以及在构建筑物上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地点设置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设计作用在结构的风荷载基本风压应不低于0.45kN/m2,地震载荷、防雷措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广告牌与市政供电线路垂直净距、水平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安全净距规定,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m。
七、广告施工与验收
(一)施工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构件加工制作与焊接,应符合相关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广告与原有建(构)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结构、电气等安全结束,所有金属结构构件应进行除锈、防锈、防腐处理。
(二)竣工验收
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本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竣工验收文件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钢结构构件制作验收资料;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资料;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由设置者和区城市管理局保存。
八、广告维护、安全检测和拆除
(一)日常维护
户外广告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每年定期(不少于两次)对照明、供电、电气控制设备等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一旦出现电器、照明等故障、损坏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修复;广告及其设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设置在临街空间的落地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每周应对外表面清洗一次;附着在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应每三个月对外表面清洗一次。
(二)安全检测
广告设置者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除了检测项目外,还需结合检测内容提出整修或拆除意见。广告设置者根据检测结果,立即进行加固维护或拆除,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用
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项目包含:
(1)基础或附着建(构)筑物有无拉裂、倾斜、破损等情况, 钢筋及地脚螺栓螺母无外露、松动、缺失、锈蚀。
(2)钢架的锈蚀情况、支撑受力点的牢固性。
(3)版面与钢架连接是否牢固,灯架灯具连接是否牢固,灯具等电器设施的防水结构是否正常。
(4)灯具、电源和电控箱等电器设施是否安全,避雷设施的连接是否正常。
(三)广告拆除
1.户外广告的实际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广告由设置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场地功能,拆除构件不得用于户外广告设施,施工期间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2.户外广告的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登记期限届满,未能获得延期的广告,由设置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场地功能,拆除构件不得用于户外广告设施,施工期间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3.临时性广告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必须由户外广告设置人立即拆除,并恢复原场地功能。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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