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 > 公示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璧山区关于加快发展研究院经济的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日期: 2021-06-1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现就《重庆市璧山区关于加快发展研究院经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从2021611日至20216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实施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规定时间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行政中心2号楼609室),邮编:402760。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建议。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关于加快发展研究院经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1611日  

(联系人:苟元洪,联系电话:023-41440153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关于加快发展研究院经济的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发展研究院经济,是推动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企业内涵式发展和质量提升的重大举措,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协同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大研究院培育力度,激发研究院的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四个面向”,把“以院强研、以院引智、以院孵企、以院兴产”作为主目标,把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有机耦合作为主方向,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业迭代升级作为主抓手,把建好各类研究院作为主任务,不断汇聚研究院创新资源,大力提升研究院发展水平,为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生成示范区提供不竭动能。

二、主要内涵

企业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主要载体,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的关键是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的合力。发展研究院经济,就是要通过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团队共建专业技术研究院等,构建从科技研发到用户反馈的迭代升级闭环链条,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最终实现以院强研、以院引智、以院孵企、以院兴产目标。“十四五”时期要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重点是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大力发展研究院经济,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使创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不断提升全区产业和区域竞争力。

三、主要方向

紧紧围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及智能装备、消费品、医疗及大健康、高技术转化六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需求,重点发展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成果转移转化类、生成产业集群类、产品迭代升级类四种独立法人研究院,着力构建依靠创新驱动、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格局。

(一)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研究院。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研究院是生产、学习、科学研究、实践运用系统合作的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共同体,积极推动政产学研用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优化配置,全面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源泉。着力搭建政产学研用融合平台,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等来璧设立高端研发机构,持续做大做强以重庆大学璧山先进技术研究院为代表的政产学研用融合平台,靶向推动原始创新并产业化。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政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壮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创新联盟,发挥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成果转移转化等企业创新联盟带动作用,加强政企合作交流,推动共性技术创新,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推动建设高能级平台,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型显示、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加快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

(二)成果转移转化类研究院。成果转移转化是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既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联合多元化投资主体,构建专业化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通过打破科技创新供需之间的“藩篱”、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搭建公共平台增强科技成果流动性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谋划打造“试验室+场景试验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构建从产品的研发设计到制造的试验检测场景闭环,加快建设专业化科技服务团队,培养技术经纪人、科技服务人才,聚集科技咨询、知识产权评估、成果转移转化、法律、财务、税务、金融等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一站式”科技服务超市,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做大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为代表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靶向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努力生成一群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研究院加快项目转化,发挥研究院产业技术支撑和带动作用,向上下游企业推广产业化研究成果,加快转移转化和项目培育,孵化一批科技型“独角兽”企业。

(三)生成产业集群类研究院。生成产业集群类研究院是指在本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专门聚焦行业“卡脖子”专项核心技术进行攻关,通过牢牢掌握关键技术,不断突破技术瓶颈、迭代升级产品,大力抢占价值链高端,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聚合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做大做强以重庆康佳光电技术研究院、比亚迪动力电池研究院、比亚迪绿色出行研究院为代表的专业技术平台,靶向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努力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运用财政“间接补”“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

(四)产品迭代升级类研究院。产品迭代升级类研究院是指企业面向自身产业建立的促使技术、产品等不断迭代升级的研究院。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独立法人研究院,引导现有企业研发机构做大做强,面向本行业共性需求,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服务。鼓励研究院提升科研成果和市场服务能力,围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等方面,构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四、鼓励政策

满足《研究院建设运营基本条件》(附件1)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支持研究院建立各类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拨经费,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市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研究院不同年度被新认定为不同级别研发机构的,可累计享受区级补助资金,但被新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只能享受一次区级补助资金。

(二)鼓励研究院开展科技攻关。完成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根据该研究院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50%、市级30%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完成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重庆市璧山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璧科技局发〔202018号)给予支持。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支持研究院发展壮大。研究院升为规上企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保持规上标准的,每保有一年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的,另给予2万元/年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鼓励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重点引进对象或市级人才项目人选或区内急需产业技术研发团队,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支持。研究院全职引进开展技术攻关的博士,按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定向支持。研究院引进非关联公司的高层次人才,年薪达到40万元以上的,可连续三年给予该人才个人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等额奖励,每人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每家研究院总额不超过20人。

(五)支持研究院加大固定资产投入。研究院新购置非关联公司的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用于科技研发服务的,按其实际购置费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租用房屋作为科研、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租金可以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

(六)支持研究院建设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市级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研究院向非关联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一年内达到20家次及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度的10%给予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究院向非关联公司转移技术,且技术合同登记获市级认定的,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2%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研究院加大研发投入。对按要求进行了研究开发费用报统和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究院,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按所获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未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按税务允许加计扣除部分的3%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列入当年国家或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首台(套)装备或产品,投保“综合险”,享受市级补贴的,按国家级、市级补贴的50%给予配套支持,同一装备(产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只补贴一次;采购我区生产的进入国家或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或产品,享受市级补贴的,按市级补贴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九)支持研究院开展知识产权、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按《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璧山府发〔202022号)执行。

(十)新引进高端研究院(基本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2),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建设和运行补助支持。

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最新原则执行。享受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企业,不叠加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发展研究院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举行会议,统筹部署研究院建设推进、运营发展、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培育力度,加快推进研究院建设发展。

(二)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研究院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指导研究院规范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引导研究院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鼓励研究院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三)强化绩效考核。加强对研究院共建合作协议督促落实,实施考核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政策支持;对未达到建设预期目标的,应采取督促限期整改、延迟下发后期资金、停止共建合作等措施。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发布研究院绩效“榜单”,开展科技评优活动等。

(四)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每年设立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研究院发展。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璧山高新区、服务业发展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筹集。其中:璧山高新区辖区内的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服务业发展区辖区内的由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承担,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辖区内的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承担,区内其他区域的由区财政局承担。支付由区财政局集中统一支付。

(五)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列入科技诚信“黑名单”并公示,追回扶持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附件:1. 研究院建设运营基本条件

2. 新引进高端研究院建设运营基本条件

附件1

研究院建设运营基本条件

一、在璧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主体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四、能够持续运营,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总额比例的30%,且下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

五、具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市场服务能力。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上一年度市场化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报单位应满足《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科研诚信分值要求。

附件2

新引进高端研究院建设运营基本条件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营、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的原则,符合璧山区重点产业创新需求。

二、建设主体

1. 高校院所牵头建设的研究院。建设主体应当为世界大学排名前200高校、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级一流学科、一流专业的理工类高校(符合璧山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队”大院名所等高水平创新主体。

2. 企业牵头建设的研究院。建设主体为行业龙头且研发能力居行业前列的高科技企业;可企业自建或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建设。

3. 高层次人才(团队)牵头建设的研究院。建设主体原则上为A类人才领衔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应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应当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或属于填补国内空白。

三、基本条件

1. 技术研发创新功能。研究院应当面向璧山区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新引进研究院科研设备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5年内,研究院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100项,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重点项目不低于6项,实现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不低于10项。建成技术创新中心、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市级平台3个,建成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工程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1—2个,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奖(含行业奖)5项,获批知识产权50件,获批发明专利15件,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2亿元。

2. 科技成果转化功能。研究院应精准对接重点产业,加快技术转化和成果转化。5年内,转化或引进产业化项目不低于50个,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

3. 科技企业孵化功能。推广产业化研究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孵化培育高科技企业。5年内,建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个,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不低于60家,其中,科技型企业40家、高成长性企业10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

4. 高端人才引育功能。聚焦产业发展与技术需求,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打造具有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经营管理与技术服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设立研究院当年,应引进常驻ABC(璧山区人才划分标准)类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20人,集聚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0人;5年内,引进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00人。

5. 高效体制机制运营。新引进研究院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设立管理团队,形成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运营模式,构建集“科研、转化、招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创新平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