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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村镇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

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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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推动璧山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促进璧山区城镇供水与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有效衔接,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要求,现就听证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拟于20211217下午2:30 在区行政中心二号楼区发展改革委634会议室召开村镇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

二、调价方案

方案一:居民用水价格调整1.04/m3,由3.22/m3调整为4.26/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1.84/m3,由3.72/m3调整为5.56/m3。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450.162万元(其中:农村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226.354万元,场镇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223.808万元),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总额为191.194万元。由用水户承担的用水调价总额641.356万元;由区财政承担的农村居民用水补助金额为326.473万元;由村镇公司自行承担未调价总额395.538万元。

方案二:居民用水调整1.30/m3,由3.22/m3调整为4.52/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2.10/m3,由3.72/m3调整为5.82/m3。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562.703万元(其中:农村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282.943万元,场镇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279.76万元),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总额为218.211万元。由用水户承担的用水调价总额780.914万元;由区财政承担的农村居民用水补助金额为269.884万元;由村镇公司自行承担未调价总额312.569万元。

方案三:居民用水调整1.50/m3,由3.22/m3调整为4.72/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2.30/m3,由3.72/m3调整为6.02/m3。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649.273万元(其中:农村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326.473万元,场镇居民用水调价总额为322.8万元),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总额为238.993万元。由用水户承担的用水调价总额888.266万元;由区财政承担的农村居民用水补助金额为226.354万元;由村镇公司自行承担未调价总额248.747万元。

村镇公司供水价格成本监审无特种用水价格。三套调价方案中均含水资源费,不再单独收取0.12/m3的水资源费。

三、成本监审结论(送达邀请函时附详细报告)

(一)供水总成本的核定情况

村镇公司供水总成本核定金额为25,792,041.52元(制水环节14,972,402.65+输配环节7,924,261.16+期间费用2,895,377.71元)。

(二)合理利润的核定情况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与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璧山区镇街供水合作暨资产转让协议,成本监审利润核定按照收购资产价款72470500.00*7%计算,核定村镇公司的合理利润为5,072,935.00元。按2020年核定年售水总量计算,单位供水利润应当为0.95/m3

(三)审核结论

经核定:村镇公司的单位售水成本为:4.81/m3;合理利润0.95/ m3

四、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

(一)听证人(4人)

陈杰华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慧  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科长

邓光礼  区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

张承怡  区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

(二)听证会参加人25人)

1. 消费者代表(12人)

方永平   大路街道消费者

张纯禄   八塘镇消费者

陈小川   七塘镇消费者

王世友   福禄镇消费者

邓兴盛   河边镇消费者

 芳   蒲元消费者

王群英   来凤街道消费者

张清平   大兴镇消费者

叶世平   正兴镇消费者

邓胜岗   健龙镇消费者

魏晓伟   广普镇消费者

彭祖木   三合镇消费者

2.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人)

刘珍夙    人大代表(大路代表小组)

周成军    人大代表来凤代表小组)

凯祥孟    政协委员(大路代表小组)

黄光海    政协委员来凤代表小组

3. 经营者代表(2人)

 军    村镇公司负责人

 丽    村镇公司负责人

4. 学者、专家代表(3人)

赵小燕   专业技术干部

 洪   专业技术干部

 伟   水利局法规科科长

5. 区级部门负责人(4人)

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网信办各一名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

(三)旁听人员(5人)

曾和刚   来凤街道居民

邓之华   来凤街道居民

 波   河边镇居民

马朝旭   大路街道居民  

 霞   大路街道居民

五、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听证会参加人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听证会上发言也可以将意见纸质件交区发展改革委。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请于1217下午2:00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区发展改革委634会议室签到处报到并参会。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全面落实戴口罩、一米线、测体温、验两码(健康码和行程码)、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距听证会召开当日,14天内有发热(≥37.3℃)、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的人员;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21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近期与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旅居史人员有接触的人员,均不可参会。

(四)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听证会召开时间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村镇供水有限公司2020年村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22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

2020年村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2020年村镇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是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镇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并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项目的情况发表成本监审意见。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我们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实地调查、核查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成本监审程序。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饮水条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推动璧山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促进璧山区城镇供水与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有效衔接,逐步向同水网、同水质、同服务、同水价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迈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璧山区政府)与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投集团)于2019年底签订了《璧山区镇街供水合作暨资产转让协议》,将璧山区内除丁家和青杠以外的11个所有国有权属镇街水厂的资产、负债、人员等全部转让给市水投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镇公司)。村镇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祖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LW35X1,注册地址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129号。

村镇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为: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生活饮用水供应;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经营;销售:水电设备及材料;水利技术服务;旅游项目经营管理;自来水管安装及维修;零售:水管配件,水表。(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供水区域为:璧山区除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丁家街道外的场镇、农村区域。

村镇公司供区范围内除大路、河边、八塘、来凤场镇以PE管道为主外,正兴、大兴、广普、三合、健龙、蒲元、七塘场镇管网基本上均是PVC管道,老旧、破损较多,为改善居民饮水条件,提供优质供水服务,村镇公司计划对场镇管网分批实施改造。村镇公司2020年度售水量5367584 m3,其中:生活用水4328484m3,生产用水906360m3,经营用水132740m3

二、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

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企业会计准则》;

6.村镇公司提供的账务资料、成本资料依据等。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2020年村镇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我们成立了由封维全、代露、张晨渟、熊宁、罗鑫宇等成员的成本监审小组。于2021621-2021831日进行了实地审核,审核小组依据财务制度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相关规定,着重查阅了2020年度的财务资料数据和原始凭证,并对公司的整个经营状况进行了座谈、了解,本着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确定其村镇供水价格,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村镇供水价格由原水费、职工薪酬、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等组成。

四、成本监审的具体范围和方法

(一)成本监审的具体范围:2020年村镇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的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五、自来水水量、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及管网漏损率审核情况

根据村镇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年取水总量为8421300m3

根据村镇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年供水总量为7969781m3

根据村镇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年售水总量为5367584m3

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年供水总量÷365,核定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为21,835.02m3/日;

根据村镇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年供水总量7969781m³,年售水总量5367584m³,核定管网漏损率为32.65%

六、成本监审的具体审核情况

审核小组查阅了被审核单位2020年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对被审单位村镇供水价格进行审核分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办法》),在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分类方法调整了成本构成项目。

(一)制水环节

1.原水费

根据《办法》第十条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村镇公司购入原水量8223058m3,各水厂原水取水单价分别为:正兴水厂0.45/m3、大兴水厂0.45/m3、健龙水厂0.35/m3、来凤水厂0.45/m3、福禄水厂0.45/m3、河边水厂0.40/m3、大路水厂0.40/m3、八塘水厂0.45/m3、蒲元水厂0.40/m3、七塘水厂0.35/m3,按水量加权平均原水单价为0.40/m3

本期核定原水费为3,293,990.00元。无核增核减。

2.水资源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文件规定,璧山地表水水资源费收取标准为0.12/ m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文件调整璧山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0.25/ m3。按相关文件规定,水资源费为供水单位向用户代收,即漏损部分的水资源费并未代收,本次将漏损部分的水资源费记入成本,计算公式为:水资源费(水损部分)=地下水水损部分水量*0.25+地表水水损部分水量*0.12

本期核定水资源费为371,125.89元。无核增核减。

3.职工薪酬

按照成本监审办法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璧山当地未公布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次审核村镇公司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按各个环节实际发生额据实核定;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成本监审办法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费率计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按村镇公司当年实际缴纳的费率计算。计提费率分别为:福利费14%、基本医疗保险10%、养老保险16%、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0.9%、住房公积金12%、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劳动保护费、劳动派遣工资及保险费、非货币性福利按村镇公司账上实际发生金额核定。

村镇公司制水环节职工人数为52人,本期职工薪酬核定,以村镇公司制水环节的工资、奖金、津补贴5,147,859.60元为核定基数,核定制水环节职工薪酬6,943,504.70元。其中:工资5,147,859.60元;工资性附加1,439,857.56元,劳动保护费等其他355,787.54元。

核减123,885.82元,其中工会经费核减123,885.82元,因为工会经费超过了计提比例。

4.原材料费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原材料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本期原材料费核定401,540.30元,其中:消毒药剂(液氯)177,875.25元,混凝药剂(净水剂)223,665.05元。无核增核减。

5.动力费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村镇公司动力费主要为电力费用,制水环节用电1030300度,输配环节用电1578900度,总计用电2609200度,综合平均电价0.73/度。核定本期制水环节动力费752,119.00元。无核增核减。

6. 外购成品水费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外购成品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的费用。外购成品水单价为1.8/m3,本期外购广普镇成品水86892m3,外购三合镇成品水111350m3,核定本期外购成品水费356,835.60元。无核增核减。

7.修理费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修理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

本期制水环节修理费核定310,986.10元。无核增核减。

8. 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由于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11月设立全资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收购了镇街水厂,固定资产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净值入账,但因为收购前各镇街水厂已经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一定的折旧,故本次根据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明细表以及2020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残值率为3%,估计使用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30年、构筑物30年、管道15年、铸铁管30年、球墨铸铁管30年、机械设备10年、电子设备5年、车辆8年、其他6-8年。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的内容,管网折旧计入输配环节成本,剩余折旧计入制水环节成本。本期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核定2,542,301.06元,核增1,322,870.39元,原因为依据《办法》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房屋建构筑物从5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30年折旧期限、机械设备从2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10年折旧期限等。

9.其他制水费用

(二)输配成本

1. 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按照成本监审办法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璧山当地未公布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次审核村镇公司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按各个环节实际发生额据实核定;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成本监审办法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费率计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按村镇公司当年实际缴纳的费率计算。计提费率分别为:福利费14%、基本医疗保险10%、养老保险16%、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0.9%、住房公积金12%、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劳动保护费、劳动派遣工资及保险费、非货币性福利按村镇公司账上实际发生金额核定。

村镇公司输配环节职工人数为20人,本期职工薪酬核定,以村镇公司输配环节的工资、奖金、津补贴2,573,929.80元为核定基数,核定输配环节职工薪酬3,471,752.35元。其中:工资2,573,929.80元;工资性附加719,928.78元,劳动保护费等其他177,893.77元。

核减61,942.91元,其中工会经费核减61,942.91元,因为工会经费超过了计提比例。

2. 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由于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11月设立全资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收购了镇街水厂,固定资产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净值入账,但因为收购前各镇街水厂已经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一定的折旧,故本次根据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明细表以及2020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残值率为3%,估计使用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30年、构筑物30年、管道15年、铸铁管30年、球墨铸铁管30年、机械设备10年、电子设备5年、车辆8年、其他6-8年。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的内容,管网折旧计入输配环节成本,剩余折旧计入制水环节成本。本期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核定1,916,600.16元,核增344,960.74元,原因为依据《办法》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管网中的复合管(塑料管)从25年折旧期限调整为15年折旧期限、铸铁管从25年折旧期限调整为30年折旧期限等。

3.动力费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村镇公司动力费主要为电力费用,制水环节用电1030300度,输配环节用电1578900度,总计用电2609200度,综合平均电价0.73/度。核定本期输配环节动力费1,165,558.06元。无核增核减。

4.修理费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修理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

本期输配环节修理费核定725,634.23元。无核增核减。

5. 机物料消耗

6. 管网检测费

7. 其他输配费用

本期其他输配费用核定644,716.36元,其中:办公费110,830.00元、水电费6,860.00元、差旅费49,540.00元、通讯费93,909.82元、运输费730.00元、检验费10,984.50元、租赁费9,227.30元、车辆费1,510.00元、其他零星用工费、超滤膜技术服务费、视频监控费等361,124.74元。无核增核减。

(三)期间费用

1.管理费用

根据《办法》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核定的管理费用金额为1,837,146.60元,其中:管理职工薪酬911,051.97元、业务招待费11,170.92元、办公费116,011.97元、差旅费33,240.00元、无形资产摊销7,346.00元、其他管理费用758,325.74元。核减53,668.78元,其中:村镇公司管理环节职工人数为7人,职工薪酬核减34,604.42元(住房公积金超过计提比例20,764.32元、工会经费超过计提比例13,840.10元);核减已经在制水环节和输配环节体现的固定资产折旧18,963.08元;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18,618.20*60%=11,170.92元计入定价成本,未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减7,447.28元;村镇公司未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核增7,346.00元。

2.销售费用

根据《办法》第九条销售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村镇公司销售环节职工人数为9人,核定销售费用金额为1,157,250.78元,都为销售部门职工薪酬。核减20,647.64元工会经费,因为工会经费超出了计提比例。

3.财务费用

根据《办法》第九条财务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财务费用账面金额13,790.82元,不包含利息收入;核定财务费用金额为-99,019.67元(利息收入113,267.07元冲减实际支出手续费等14,247.40元),核减112,810.49元。

(四)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

本期无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

七、供水总成本的核定情况

村镇公司供水总成本核定金额为25,792,041.52元(制水环节14,972,402.65+输配环节7,924,261.16+期间费用2,895,377.71元)。

八、合理利润的核定情况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与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璧山区镇街供水合作暨资产转让协议,成本监审利润核定按照收购资产价款72470500.00*7%计算,核定村镇公司的合理利润为5,072,935.00元。按2020年核定年售水总量计算,单位供水利润应当为0.95/m3

九、审核结论

经核定:村镇公司的单位售水成本为:4.81/m3;合理利润0.95/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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