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渝山水资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
为保障璧山中心城区居民获得优质的自来水及供水服务,不断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供水事业良性发展,推动璧山区城镇供水与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有效衔接。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要求,现就听证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拟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2:30 在区行政中心二号楼区发展改革委634会议室召开渝山水资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
二、调价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结合第三方公司的成本监审结果,璧山中心城区2018年-2020年售水成本分别为3.57元/m³、3.22元/m³、3.50元/m³;核定成本分别为5.19元/m³、4.79元/m³、4.93元/m³。现行的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分别为生活用水2.62元/m³,生产用水3.42元/m³,经营用水4.72元/m³(均含水资源费0.12元/m³)。
为逐步缩小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投用的价格调整差距,缩小各类用水价格差距,为下一步简化自来水分类作好前期准备,将调差金额按70%、20%、10%的比例分摊到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经营用水的销售价格中,拟提出如下三套调价方案:
方案一:生活用水上调0.70元/m³,由2.62元/m³调整为3.32元/m³;生产用水上调0.50元/m³,由3.42元/m³调整为3.92元/m³;经营用水上调0.35元/m³,由4.72元/m³调整为5.07元/m³。调整后平均销售价格为3.77元/m³,较近三年核定最低水价4.79元/m³仍低1.02元/m³。
方案二:生活用水上调0.80元/m³,由2.62元/m³调整为3.42元/m³;生产用水上调0.55元/m³,由3.42元/m³调整为3.97元/m³;经营用水上调0.38元/m³,由4.72元/m³调整为5.10元/m³。调整后平均销售价格为3.85元/m³,较近三年核定最低水价4.79元/m³仍低0.94元/m³。
方案三:生活用水上调0.90元/m³,由2.62元/m³调整为3.52元/m³;生产用水上调0.62元/m³,由3.42元/m³调整为4.04元/m³;经营用水上调0.42元/m³,由4.72元/m³调整为5.14元/m³。调整后平均销售价格为3.93元/m³,较近三年核定最低水价4.79元/m³仍低0.86元/m³。
三、成本监审结论(送达邀请函时附详细报告)
(一)渝山水资源公司供水总成本核定金额
2018年83,049,345.11元(制水环节45,891,550.87元+输配环节27,610,920.07元+期间费用9,546,874.17元);
2019年81,948,731.17元(制水环节43,188,571.68元+输配环节28,487,825.48元+期间费用10,272,334.01元);
2020年101,908,194.40元(制水环节节55,220,251.49元+输配环节36,185,585.11元+期间费用10,502,357.80元)。
(二)合理利润的核定情况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成本监审利润核定按照净资产*6%计算,核定渝山公司的合理利润为2018年37,623,732.34元,2019年40,026,416.08元,2020年41,644,021.06元。按核定年售水总量计算,单位供水利润为2018年1.62元/m3,2019年1.57元/m3,2020年1.43元/m3。
(三)审核结论
2018年核定成本为5.19元/m3(其中:实际成本3.57元/m3,合理利润1.62元/ m3)。
2019年核定成本为4.79元/m3(其中:实际成本3.22元/m3,合理利润1.57元/ m3)。
2020年核定成本为4.93元/m3(其中:实际成本3.50元/m3,合理利润1.43元/ m3)。
四、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
(一)听证人(4人)
陈杰华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钟 慧 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科长
邓光礼 区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
张承怡 区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
(二)听证会参加人(37人)
1. 消费者代表(18人)
傅霞 璧城街道城中社区
刘伟 璧城街道新堰村
陶文娟 璧城街道来龙村
楚贵云 璧城街道大旺社区
万 毅 璧城街道芋荷社区
范平 璧城街道东关社区
董小愿 璧城街道东关社区
谭家兵 璧泉街道大岚社区
龙大江 璧泉街道南关社区
蒋光伦 璧泉街道南关社区
易春梅 璧泉街道南关社区
李权 璧泉街道观音社区
吴志兰 璧泉街道观音社区
丁廷忠 璧城街道东关社区
饶强 璧泉街道大岚社区
彭爵华 璧城街道东关社区
张学渊 璧泉街道南关社区
谢继承 璧泉街道天门社区
2.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人)
黄隆芳 人大代表(璧城代表团)
严永红 人大代表(璧泉代表团)
艾科 政协委员(农业界别)
彭华强政协委员(侨联界别)
3. 经营者代表(2人)
李 军 渝山水资源公司负责人
黄 丽 渝山水资源公司负责人
4. 学者、专家代表(3人)
赵小燕 专业技术干部
万 洪 专业技术干部
罗玉玲 区水文水质监测站
5. 区级部门负责人(7人)
区司法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璧城街道、璧泉街道各一名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
6. 旁听人员(3人)
肖世平 璧泉街道居民
陈 伟 璧泉街道居民
薛金山 璧城街道居民
五、其他事项
(一)各听证会参加人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听证会上发言也可以将意见纸质件交区发展改革委650办公室。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请于2月18日下午2:00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区发展改革委634会议室签到处报到并参会。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全面落实戴口罩、一米线、测体温、验“两码”(健康码和行程码)、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距听证会召开当日,14天内有发热(≥37.3℃)、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的人员;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21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近期与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旅居史人员有接触的人员,均不能参会。
(四)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听证会召开时间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8、2019、2020年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8、2019、2020年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8、2019、2020年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8、2019、2020年城市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是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山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并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项目的情况发表成本监审意见。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我们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实地调查、核查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成本监审程序。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山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祖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68889978P;注册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129号。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的项目投资和经营;销售:水利水电设备及材料;水利技术服务;水产 养殖;旅游开发;自来水管安装及维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按许可证核定事项 和期限从事经营);零售:水管配件、水表;供应:生活饮用水(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渝山公司目前的供水区域为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泉街道以及青杠街道的部分区域。
渝山公司2018-2020年期间,为保障璧山供水充足,投资建设了长江引水璧山连通工程、大学城至璧山调水工程、璧山城市新区水厂(一期)工程、璧山城市新区供水管网工程,总投资2.7亿元。
目前水价按《璧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自来水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璧发改(2010)193号)执行:生活用水2.5元/吨、生产用水3.3元/吨、经营用水4.6元/吨。
二、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 《企业会计准则》;
5. 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务资料、成本资料依据等。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8、2019、2020年城市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我们成立了由封维全、代露、张晨渟、熊宁、罗鑫宇等成员的成本监审小组。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31日进行了实地审核,审核小组依据财务制度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着重查阅了2018、2019、2020年度的财务资料数据和原始凭证,并对公司的整个经营状况进行了座谈、了解,本着“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确定其城市供水价格,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城市供水价格由原水费、职工薪酬、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等组成。
四、成本监审的具体范围和方法
(一)成本监审的具体范围:2018、2019、2020年城市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的方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自来水水量、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及管网漏损率审核情况
1.根据渝山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取水总量:
(1)2018年27466300m3(其中外购成品水量4465200m3、库区取水量23001100m3、外购原水量0m3);
(2)2019年29685400m3(其中外购成品水量2322100m3、库区取水量14054300m3、外购原水量13309000m3);
(3)2020年33376600m3(其中外购成品水量0m3、库区取水量15122700m3、外购原水量18253900m3)。
2.根据渝山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供水总量:2018年26452300m3、2019年28515100m3、2020年32236100m3;
3.根据渝山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售水总量:2018年23233600m3、2019年25436200m3、2020年29148700m3;
4.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年供水总量÷365,核定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2018年72472.05m3/日、2019年78123.56m3/日、2020年88318.08m3/日;
5.根据渝山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管网漏损率=(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供水总量,核定管网管网漏损率2018年12.17%、2019年10.80%、2020年9.58%。
六、成本监审的具体审核情况
审核小组查阅了被审核单位2018、2019、2020年的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对被审单位城市供水价格进行审核分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在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分类方法调整了成本构成项目:
(一)制水环节
1.原水费
根据《办法》第十条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渝山公司购入原水量:
2018年23001100m3(其中购入库区原水量23001100m3、购入重庆市润龙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水量0m3);
2019年27363330m3(其中购入库区原水量14054300m3、购入重庆市润龙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水量13309000m3);
2020年33376600m3(其中购入库区原水量15122700m3、购入重庆市润龙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水量18253900m3)。
按照璧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自来水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为0.4元/m3,根据渝山公司提供的发票及付款凭证确认重庆市润龙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水费为0.6元/m3。
核定原水费:
2018年9,200,440.00元,无核增核减;
2019年13,607,135.80元,无核增核减;
2020年17,001,428.80元,无核增核减。
2.水资源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文件规定,璧山地表水水资源费收取标准为0.12元/ m3。按相关文件规定,水资源费为供水单位向用户代收,即漏损部分的水资源费并未代收,本次将漏损部分的水资源费记入成本,计算公式为:水资源费(水损部分)=地表水水损部分水量*0.12。经核定取水到售水之间的水损部分水量分别为2018年4232700m3、2019年4249200m3、2020年4227900m3。
本期核定水资源费:
2018年507,924.00元;无核增核减;
2019年509,904.00元;无核增核减;
2020年507,348.00元;无核增核减;
3.制水环节职工薪酬
按照成本监审办法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璧山当地未公布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次审核渝山公司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按各个环节实际发生额据实核定;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成本监审办法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费率计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按渝山公司当年实际缴纳的费率计算。计提费率分别为:福利费14%、基本医疗保险10%、养老保险(基本19%+补充养老保险5%)24%、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0.9%、住房公积金12%、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劳动保护费、劳动派遣工资及保险费、非货币性福利按渝山公司账上实际发生金额核定。
渝山公司职工人数情况:2018年职工总人数156人(全年平均人数),其中制水环节职工69人、输配环节职工58人、销售服务职工14人、公司管理职工15人;2019年职工总人数153人(全年平均人数),其中制水环节职工65人、输配环节职工59人、销售服务职工14人、公司管理职工15人;2020年职工总人数职工总人数150人(全年平均人数),其中制水环节职工69人、输配环节职工52人、销售服务职工13人、公司管理职工16。
由于渝山公司财务核算时未严格按成本监审办法核算各个环节的职工薪酬,本次审核把职工薪酬按职工实际所在各个环节从新分配据实计入。
核定制水环节职工薪酬情况:
2018年渝山公司制水环节职工人数为69人,以渝山公司制水环节的工资、奖金、津补贴8,790,554.50元为核定基数,核定制水环节职工薪酬10,374,836.36元。其中:工资6,458,838.02元;工资性附加3,770,471.87元,劳动保护费等其他145,526.47元。
核增1,584,281.86元,主要原因为账上把属于制水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现审计调入;
2019年渝山公司制水环节职工人数为65人,以渝山公司制水环节的工资、奖金、津补贴11,183,945.96元为核定基数,核定制水环节职工薪酬10,709,432.78元。其中:工资6,483,347.34元;工资性附加3,969,839.69元,劳动保护费等其他256,245.75元。
核减474,513.18元,主要原因为账上把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了制水环节,现审计调出; 2020年渝山公司制水环节职工人数为69人,以渝山公司制水环节的工资、奖金、津补贴10,467,392.01元为核定基数,核定制水环节职工薪酬10,652,115.17元。其中:工资7,061,326.05元;工资性附加3,274,341.37元,劳动保护费等其他316,447.75元。
核增184,723.16元,主要原因为账上把属于制水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现审计调入。
4.原材料费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原材料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核定原材料费:
2018年658,875.00元,其中:消毒药剂(液氯)87,425.00元,混凝药剂(净水剂)571,450.00元,无核增核减;
2019年959,686.73元,其中:消毒药剂(液氯)121,336.73元,混凝药剂(净水剂)838,350.00元,无核增核减;
2020年1,236,309.88元,其中:消毒药剂(液氯)180,609.88元,混凝药剂(净水剂)1,055,700.00 元。无核增核减。
5.动力费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渝山公司动力费主要为电力费用,其中2018年制水环节用电3204000度,输配环节用电1871900度,总计用电5075900度,综合平均电价0.81元/度;2019年制水环节用电3337600度,输配环节用电2273500度,总计用电5611100度,综合平均电价0.88元/度;2020年制水环节用电3592400度,输配环节用电3229500度,总计用电6821900度,综合平均电价0.78元/度。
核定制水环节动力费:2018年2,595,240.00元;2019年2,937,088.00元;2020年2,802,072.00元。无核增核减。
6.外购成品水费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外购成品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的费用。外购成品水单价为2.13元/m3,渝山公司2018年外购成品水量4,465,235.56m3,2019年2,322,070.00m3,2020年无外购成品水。
核定渝山公司外购成品水费:2018年9,510,951.73元;2019年4,946,009.10元。无核增核减。
7.修理费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修理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核定制水环节修理费:2018年793,848.96元;2019年539,262.28元;2020年868,071.80元。无核增核减。
8.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值上按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我们在审核折旧时按《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对渝山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房屋按折旧年限表分为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分别按30年和35年、管道按折旧年限表分铸铁、钢、球墨管和复合管(塑料)分别按30年和15年、机器设备10年、办公设备5年、运输设备按折旧年限表分为了车辆和运输设备分别按8年和6年。
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的内容,管网折旧计入输配环节成本,办公设备折旧和部分电子设备折旧计入期间费用成本,剩余折旧计入制水环节成本。
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2018年12,249,434.82元,核增6,106,162.38元,原因主要为根据《办法》房屋建筑物从5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30年折旧期限,机器设备从2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10年折旧期限等;
2019年8,980,052.99元,核增3,122,400.01元,原因主要为根据《办法》房屋建筑物从5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30年折旧期限,机器设备从2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10年折旧期限等;
2020年22,152,905.84元,核增11,710,069.19元,原因主要为根据《办法》房屋建筑物从5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30年折旧期限,机器设备从2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10年折旧期限等,以及补提2019年应计提未计提折旧的工程:固定资产-长江饮水工程、大学城调水工程、新区水厂。
9.其他制水费用
无
(二)输配成本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按照成本监审办法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璧山当地未公布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次审核渝山公司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按各个环节实际发生额据实核定;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成本监审办法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费率计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按渝山公司当年实际缴纳的费率计算。计提费率分别为:福利费14%、基本医疗保险10%、养老保险(基本19%+补充养老保险5%)24%、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0.9%、住房公积金12%、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劳动保护费、劳动派遣工资及保险费、非货币性福利按渝山公司账上实际发生金额核定;
渝山公司职工人数情况:2018年职工总人数156人(全年平均人数),其中制水环节职工69人、输配环节职工58人、销售服务职工14人、公司管理职工15人;2019年职工总人数153人(全年平均人数),其中制水环节职工65人、输配环节职工59人、销售服务职工14人、公司管理职工15人;2020年职工总人数职工总人数150人(全年平均人数),其中制水环节职工69人、输配环节职工52人、销售服务职工13人、公司管理职工16。
由于渝山公司财务核算时未严格按成本监审办法核算各个环节的职工薪酬,本次审核把职工薪酬按职工实际所在各个环节从新分配据实计入。
核定输配环节职工薪酬情况:
2018年渝山公司输配环节职工人数为58人,以渝山公司输配环节的工资、奖金、津补贴8,741,859.33元为核定基数,核定输配环节职工薪酬9,046,405.86元。其中:工资4,839,260.73元;工资性附加2,827,756.55元,劳动保护费等其他1,379,388.58元。
核增304,546.53元,原因账上把属于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现审计调入;
2019年渝山公司输配环节职工人数为59人,以渝山公司输配环节的工资、奖金、津补贴8,313,421.37元为核定基数,核定制水环节职工薪酬11,097,124.87元。其中:工资5,984,986.14元;工资性附加3,664,686.51元,劳动保护费等其他1,447,452.22元。
核增2,783,703.50元,主要原因为账上把属于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现审计调入; 2020年渝山公司输配环节职工人数为52人,以渝山公司输配环节的工资、奖金、津补贴8,461,334.23元为核定基数,核定制水环节职工薪酬10,470,842.11元。其中:工资6,089,088.98元;工资性附加2,823,514.43元,劳动保护费等其他1,558,238.7元。
核增2,009,507.88元,主要原因为账上把属于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现审计调入。
2. 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我们在审核折旧时按《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房屋按折旧年限表分为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分别按30年和35年、管道按折旧年限表分铸铁、钢、球墨管和复合管(塑料)分别按30年和15年、机器设备10年、办公设备5年、运输设备按折旧年限表分为了车辆和运输设备分别按8年和6年。
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的内容,管网折旧计入输配环节成本,办公设备折旧和部分电子设备折旧计入期间费用成本,剩余折旧计入制水环节成本。
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2018年10,304,089.92元,核减7,559,430.77元,原因主要为根据《办法》管网从1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30年、15年折旧期限等;
2019年10,415,497.44元,核减6,634,566.18元,原因主要为根据《办法》管网从1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30年、15年折旧期限等;
2020年14,042,371.20元,核减8,797,577.84元,原因主要为根据《办法》管网从10年折旧期限调整为30年、15年折旧期限等。
3.动力费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渝山公司动力费主要为电力费用,其中2018年制水环节用电3204000度,输配环节用电1871900度,总计用电5075900度,综合平均电价0.81元/度;2019年制水环节用电3337600度,输配环节用电2273500度,总计用电5611100度,综合平均电价0.88元/度;2020年制水环节用电3592400度,输配环节用电3229500度,总计用电6821900度,综合平均电价0.78元/度。
核定输配环节动力费:2018年1,490,679.93元;2019年2,005,428.03元;2020年2,549,842.81元。无核增核减。
4.修理费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修理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
核定输配环节修理费:2018年4,498,477.44元;2019年3,055,819.59;2020年4,919,073.54元。无核增核减。
5.机物料消耗
无
6.管网检测费
无
7.其他输配费用
其他输配费用核定:
2018年2,271,266.92元,其中:办公费144,547.78元、水电费16,242.00元、差旅费116,447.32元、通讯费191,733.70元、临聘人员费用21,950.00元、运输费78,976.72元、检验费198,414.00元、租赁费28,023.00元、绿化费200,796.00元、其他广告费、测试费、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等1,274,136.40元,无核增核减;
2019年1,913,955.55元,其中:办公费281,060.56元、水电费24,249.60元、差旅费83,851.47元、通讯费279,873.12元、临聘人员费用15,120.00元、运输费68,565.00元、检验费218,611.00元、租赁费22,023.00元、绿化费190,510.50元、技术服务费42,480.00元、劳务费490,186.00元、其他费用197,425.30元,无核增核减;
2020年4,203,455.45元,其中:办公费82,265.55元、差旅费113,376.00元、通讯费315,943.58元、临聘人员费用16,650.00元、运输费41,225.00元、检验费828,946.99元、租赁费54,183.00元、绿化费154,032.50元、技术服务费113,000.00元、劳务费592,514.00元、广告费16,532.40元、测试费515.00元、安全生产费808,900.74元、其他1,065,370.69元,无核增核减。
(三)期间费用
1.管理费用
根据《办法》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核定的管理费用金额为:
2018年6,576,897.21元,其中:管理职工薪酬3,428,803.37元、固定资产折旧462,897.15元、修理费7,397.21元、业务招待费130,687.92元、办公费241,154.07元、水电费73,088.53元、会议费1,996.00元、差旅费65,594.68元、无形资产摊销803,461.49元、其他管理费用1,361,816.79元;
核减1,544,412.68元,其中:职工薪酬核减1,395,914.21元(核减的主要原因为属于制水和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到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核减87,125.28元,按照成本监审办法以企业实际发生额217,813.20*60%=130,687.92元计入定价成本,未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无形资产摊销核减61,373.19元。
2019年6,869,561.80元,其中:管理职工薪酬3,988,645.50元、固定资产折旧397,753.34元、修理费16,011.75元、业务招待费52,318.20元、办公费190,925.85元、水电费62,844.89元、会议费3,000.00元、差旅费52,304.86元、无形资产摊销765,790.45元、其他管理费用1,339,966.96元;
核减1,545,529.49元,其中:管理职工薪酬按成本监审办法计算核减1,411,606.46元(核减的主要原因为属于制水和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到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核减34,878.80元,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87,197.00*60%=52,318.20元计入定价成本,未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无形资产摊销核减99,044.23元。
2020年6,381,510.38元,其中:管理职工薪酬3,556,494.62元、固定资产折旧344,926.58元、修理费5,407.00元、业务招待费58,841.40元、办公费254,182.26元、水电费132,830.52元、差旅费54,298.00元、无形资产摊销748,440.45元、其他管理费用1,226,089.55元;
核减1,916,738.52元,其中:管理职工薪酬按成本监审办法计算核减1,376,398.39元(核减的主要原因为属于制水和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到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核减39,227.60 元,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98,069*60%=58,841.40 元计入定价成本,未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无形资产摊销核减501,112.53元。
2.销售费用
根据《办法》第九条销售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核定的销售费用金额为:
2018年2,844,268.10元,其中:其中销售职工薪酬2,216,965.12元、固定资产折旧30,189.37元、修理费394.90元、办公费11,753.00元、其他销售费用584,965.71元(组成明细:广告费2,488.00元、销售服务费470,929.47元、洗停车费61.00元、水电、物管、房租费410.00元、通讯费53,532.24元、差旅费7,545.00元、宣传费50,000.00元);
核减1,127,686.95元,其中:职工薪酬核减1,042,481.71元(核减的主要原因为属于制水和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到了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核增1,747.92元(计入了销售费用办公费科目),办公费核减1747.92元,无形资产摊销核减85,205.24元(已全部调入管理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
2019年3,434,281.58元,其中:其中销售职工薪酬2,169,850.33元、固定资产折旧25,202.30元、修理费7,717.00元、办公费64,372.92元、其他销售费用1,167,139.03元(组成明细:运输费315.00元,销售服务费1,115,343.24元,水电、物管、房租费341.73元,通讯费41,082.26元,差旅费7,896.67元,业务招待费1,866.00元,宣传费294.13元);
核减核减1,783,344.03元,其中职工薪酬按成本监审办法计算核减1,747,583.87元(核减的主要原因为属于制水和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到了销售费用);其他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核减1,244.00元,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3,110.00*60%=1,866.00 元计入定价成本未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无形资产摊销核减34,516.16元(已全部调入管理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
2020年4,181,606.63元,其中:其中销售职工薪酬2,017,134.84元、固定资产折旧21,364.99元、修理费1,560.00元、办公费38,160.11元、其他销售费用2,103,386.69元(组成明细:运输费3,125.00元、保险费1,900.00元、销售服务费1,507,315.35元、水电、物管、房租费224.21元、通讯费52,035.24元、差旅费7,430.00元、业务招待费1,035.00元、其他费用530,321.89元);
核减1,587,434.23元,其中职工薪酬按成本监审办法计算核减1,556,744.23元(核减的主要原因为属于制水和输配环节的职工薪酬计入到了销售费用),其他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核减690.00,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1,725.00*60%=1,035.00 元计入定价成本未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无形资产摊销核减30,000.00元(已全部调入管理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
3.财务费用
根据《办法》第九条财务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核定财务费用金额:
2018年125,708.86元,核减212,611.01元,核减原因为利息收入未冲减手续费;
2019年-31,509.37元,核减266,270.98元,核增原因为利息收入未冲减手续费;
2020年-60,759.21元,核增80,400.95元,核减原因为利息收入未冲减手续费。
(四)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
本期无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
七、供水总成本核定
渝山水资源公司供水总成本核定金额为
2018年83,049,345.11元(制水环节45,891,550.87元+输配环节27,610,920.07元+期间费用9,546,874.17元);
2019年81,948,731.17元(制水环节43,188,571.68元+输配环节28,487,825.48元+期间费用10,272,334.01元);
2020年101,908,194.40元(制水环节节55,220,251.49元+输配环节36,185,585.11元+期间费用10,502,357.80元)。
八、合理利润的核定情况
根据国家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成本监审利润核定按照净资产*6%计算,核定渝山公司的合理利润为2018年37,623,732.34元,2019年40,026,416.08元,2020年41,644,021.06元。按核定年售水总量计算,单位供水利润为2018年1.62元/m3,2019年1.57元/m3,2020年1.43元/m3。
九、审核结论
经核定渝山公司的单位售水成本为:
2018年3.57元/m3,合理利润1.62元/ m3;
2019年3.22元/m3,合理利润1.57元/ m3;
2020年3.50元/m3,合理利润1.43元/ m3。
附件:
(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影印件
(三)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证书影印件
(四)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址:中国·重庆 报告日期: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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