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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璧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日期: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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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规定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27号)要求,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情况,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分析,筛选了法律法规中不涉及安全、质量、重点行为的11项处罚事项,编制成《璧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简称“首违不罚”清单),现正式公布试行。

附件:璧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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