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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的公告

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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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目前有以下诊所基本标准: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医诊所(备案)、中西医结合诊所。

二、受理范围

在璧山区域内申请诊所(不含中医诊所(备案))的个人或者单位。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期准备施工装修等;

(2)申请人提交诊所备案材料;

(3)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并于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           

(4)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5)未尽事宜请咨询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23-41501499

四、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附件1);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连锁诊所还需要提交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审核要求

在申请执业登记备案前,申请人应合理设计诊所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事项。

根据《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区卫生健康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诊所完成备案后,区卫生健康委将诊所备案的相关信息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完成诊所信息登记。并发放电子化注册系统账号(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权限)。

2、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办法》第九条)

3、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办法》第十条)

4、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5、《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新备案的诊所,按照本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


附件:1.诊所备案信息表

      2.诊所备案操作手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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