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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关于2023-2025年度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准入审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日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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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管理,防止疫木流失造成松材线虫病的扩散蔓延,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23-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准入审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核原则

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准入审核采取网上公示、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实地考察、择优录取的形式进行。

二、准入基本条件

(一)企业性质。

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经营地址在璧山区内,经营范围包含木制品加工。

(二)合法经营。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加盖公章);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其他条件。

办理有植物检疫登记证,依法开展植物检疫,近三年,未发生因擅自采伐、收购、加工、经营松木及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等行为被主管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技术与设备要求

根据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中关于疫木处理的规定,从事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的企业,可对松疫木进行粉碎(削片)、旋切两种处理方式,参与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处理松疫木的设施设备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粉碎(削片)处理。

拥有粉碎(削片)机器设备,且粉碎(削片)机对疫木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进行粉碎(削片),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疫木粉碎(削片)处理应全过程监控,对集中除治和皆伐清理的疫木采取粉碎(削片)处理措施的,仅限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非羽化期当年11翌年3月)进行,确保搬运过程疫木不流失、不遗漏。

(二)旋切处理。

拥有旋切机器设备,且旋切松疫木产生的厚度应小于0.3厘米。木心和边角料等剩余物必须及时粉碎或烧毁、碳化处理。旋切处理仅限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进行。

(三)设备处理量要求。

对采伐的松疫木进行旋切处理、粉碎(削片)处理的除害处理企业日均收购量不得超过企业日处理能力上限,且收购的松疫木原则上当天收购当天处置。

四、运输车辆与监管设备要求

申请除害处理的企业必须固定运输车辆、驾驶员(定车定员),挂设疫木除害处理专用车辆标识(特别通行证),安装车载监控摄像头(车辆驾驶舱、车厢)、GPS定位仪、厂区生产监控摄像头(厂区入口、除害处理车间),并将监控摄像头、GPS定位等车载视频监控系统检查调阅权限交璧山区林业局,监控摄像头、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费用均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五、监管过程要求

为强化过程监管,实现全流程可溯,从事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松疫木除害处理工作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监管并遵守相关规定。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的企业必须签订《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承诺书》(附件1,领取《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附件2、《璧山区除害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附件3。除害处理企业每日收购各镇街、国有林场山场除治的枯病死松树之前,向区林业局报告收购的车辆信息、拟收购的地点;现场收购时,除害处理企业凭指定除害处理车辆、指定驾驶员、《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附件2向除治队伍收购松疫木,双方填写交接记录表。装车完成作好防护措施后当天返回厂区,企业厂区负责人完成疫木交接,完善交接记录表,拍摄疫木车辆过磅照片(备查),完成交接后除害处理企业1天内组织进行疫木安全处置工作,疫木处置产生的边角料必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处置完全。

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将对辖区内的除害处理企业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非除害处理企业不得调入松木,除害处理企业调入的松木,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松木及制品严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准入企业指定专人接收疫木,建立《璧山区除害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附件3,区林业局将加强疫木调运和除害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开展检疫执法检查,严防疫木流失。除害处理企业除治队伍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疫木除害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要求开展疫木除害处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对不服从规章管理、不按流程进行松疫木交接利用的除害处理企业和除治队伍,区林业局有权取缔其松疫木除治和除害处理资格。

六、准入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报与资格审查。

202387811日,区林业局公开发布《关于2023-2025年度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准入审核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布评审方式、评审细则、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监管方式等要件,202381617:00,区内符合条件的涉木企业自愿报名参与,区林业局在818日前进行资格审查附件: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并电话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二)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

2023821 822日,区林业局组织专家组对资格条件符合的涉木企业进行实地考核,确认疫木处置技术、规程、监管等条件达到技术标准后,对申请企业按评分细则(附件4进行综合评分,择优选取2-3家涉木企业,列入全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准入名单。

(三)结果公示。

经资格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后,对拟确定的20232025年度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准入企业进行结果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历日内向璧山区林业局提出异议,区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回复,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20232025年度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准入企业名单。

公示结束之日起,对确定的准入企业准予其3年内(即20238月至202512月)在璧山区范围内从事松疫木除害处理。

七、责任划分

除害处理企业对疫木除害处理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车辆安全、疫木安全负责,由此产生的人身、车辆伤亡损毁事故等安全责任由除害企业和除治单位自行负责。

八、法律责任

疫木除害处理企业须按照区林业局要求的疫木专用车辆、指定驾驶员、指定范围开展疫木除害处理,全程打开监控摄像头接受监管,轨迹文件、监控视频文件留档保存。按时向区林业报备相关信息,完善交接记录表,做好收购加工台账,不得使用非疫木专用运输车辆从事收购松疫木;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监控摄像头、GPS定位仪;不得私自收购来源不明的松疫木或其他松木材及其制品;车辆运输应遵循线路最近最优原则,严禁出区、跨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除害处理企业擅自收购健康松树、擅自收购来源不明的松木及其制品。

(二)疫木除害处理过程中造成疫木流失、引起疫情扩散的。

报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沿河东路南段55

联系人:谭春阳、唐亚       电话:023-41414360

附件:1.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承诺书

2.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

3.璧山区除害处理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账

4.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

5.璧山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评分细则表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20238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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