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 “璧山畜牧兽医云平台”已备案的养殖场(户)
2. 近两年,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消纳台账记录完整。
二、项目内容
1. 补助对象
凡“璧山畜牧兽医云平台”已备案的养殖场(户),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仔猪20头及以上(仔猪体重:20千克/头~75千克/头)的均可申报补助。
2.补助标准
每头仔猪补助100元,本次总计补助2165头,对符合补助要求的,按照购买仔猪检疫票据时间先后顺序,补完为止(如排序养殖场(户)遇仔猪补助指标不足,则剩余多少指标,就补助多少,超出的头数不计入补助范围)。
3.资金来源
从市财政局下达的2022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户)按项目要求购买仔猪后,向所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现场验收和资料初审,汇总后报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四、申报时间要求
申报单位于 2023年10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镇街农业服务中心,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购进仔猪进行验收,并于2023年11月7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逾期未申报或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申报。
五、资料报送
(一)报送资料
1. 购买仔猪的付款票据(发票、或收据、或微信转账、或银行卡转账,有一样就可以)复印件。
2. 检疫票复印件(检疫票上购买方业主名字须与申请项目补助的养殖场(户)业主名字一致)。
3. 2022年、2023年,养殖场(户)的畜禽粪污消纳台账复印件。
4. 购买仔猪补助项目验收表(附表1)。
5. 现场验收照片。
第1~3项资料由养殖场(户)提供给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第4~5项资料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供。所有报送材料一经报送概不退还,请各申报主体做好资料存档。
(二)报送方式
各镇街将养殖场(户)的申报资料、购买仔猪补助项目验收表、现场验收照片、汇总表(附表2)报送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区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吴昌义,电话:17723589996,照片发送邮箱:380586858@qq.com。
六、有关要求
(一)养殖场(户)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养殖场(户),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各镇街要对养殖场(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认真审核,并现场核实、拍摄验收照片,对审核结果负责。
附表1:2023年购买仔猪补助项目镇(街道)验收表
附表2:2023年购买仔猪补助项目镇(街道)审核汇总表
附表1
2023年购买仔猪补助项目镇(街道)验收表
养殖场(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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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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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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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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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仔猪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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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仔猪数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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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猪体重符合要求头数(20~75千克/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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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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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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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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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盖章 |
附表2
2023年购买仔猪补助项目镇(街道)审核汇总表
填报镇(街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养殖场(户)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购买仔猪数量(头)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对公或一卡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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