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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日期: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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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住建催〔202310

当事人:重庆市璧山区大风车童乐幼儿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继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BT89A4K

地址:碧波水岸6B626-2(现有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794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25月,你(单位)提供的用于办理重庆市璧山区大风车童乐幼儿园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设计图、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的建筑面积、申报层数与该幼儿园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层数不符,存在虚报面积逃避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之行为。同时,你公司在办理该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所提供的设计图非设计单位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该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的公章、建设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均非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鉴,存在以虚假材料违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之行为,该装修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而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

2023718日,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璧住建罚〔2022〕第0038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小写:¥210000.00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2022718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62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风车童乐幼儿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渝0106行初25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璧住建罚〔2022〕第0038号)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义务,我委将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毛泽刚   ,电    话: 023-41432586  

址: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大道46,邮政编码:402760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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