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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日期: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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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现将委托书及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委托机关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受托组织

重庆市璧山璧城街道办事处、璧泉街道办事处、来凤街道办事处、青杠街道办事处、丁家街道办事处、大路街道办事处、七塘镇人民政府、八塘镇人民政府大兴镇人民政府、正兴镇人民政府河边镇人民政府、福禄镇人民政府、健龙镇人民政府、三合镇人民政府、广普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四、委托范围及事项

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协议事项和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

五、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下列在乡道和村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有第1项至第4项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5项至第10项的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3.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4.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6.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7.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10.擅自挖掘道路的。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

202411日至202512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执法相关代码

2交通安全委托执法协议书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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