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财发﹝2018﹞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制定的《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渝财农〔2018〕27号)精神,结余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制定的《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渝财农〔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区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全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中央级、市级和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扶贫贷款贴息等。由区扶贫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民宗侨办、区林业局、区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区财政管理使用。
第四条 坚持资金规范运行和精准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精准使用,发挥效益,确保真正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依据全区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按不低于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以上比例安排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有贫困村的镇街,同时兼顾有扶贫工作任务的其他镇街和部门单位。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巩固脱贫成果需要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资金下达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以及与脱贫攻坚资金项目管理相关经费支出等方面。
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需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
区财政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明确区分各级资金来源,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便于监管考评。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其中: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支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不足部分可在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扶贫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
按照市级规定,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在1个月之内下达完毕。区财政局收到市级资金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两周内商区财政局拟定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绩效目标。下同),由区财政局将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确保区财政局收到市级资金文件后1个月内下达项目资金。
每年年初,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年区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规模分别商区财政局拟定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各支出方向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结转结余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拨付和资金监管。区财政局会计监督科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职监督机构,不定期深入镇街、村社进行实地督导检查。镇街财政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在选择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时,应对其是否存在违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失信的市场主体不得参加项目实施。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须向区财政提供市场主体无违规失信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分别牵头对各支出方向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检查验收全覆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月报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镇街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按月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区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强化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项目、扶持对象、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要在区、镇街、村三级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要公示公告到村民小组。扶贫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项目所在地驻村工作队、村级义务监督员、贫困户代表要全程参与。
第十七条 区财政、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实行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作为对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绩效考评奖励政策,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资金管理使用好、脱贫成效显著的镇街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区财政、镇街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镇街财政要建立处理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台账登记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的处理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区级台账由区财政局会计监督科负责,镇街级台账由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镇街要建立处理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跟踪反馈制度。镇街应将处理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区财政局反馈,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区精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同时向区纪委派驻区财政局纪检组反馈。反馈的有关情况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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