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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居家隔离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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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关于做好居家隔离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庆以外地区来璧、返璧人员居家隔离管理

各镇街适时按照上级要求,对来璧、返璧人员摸排管理口径,对须纳入管理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目前为重庆以外地区来璧、返璧人员),建立管理台账,牵头组织辖区派出所、卫生院、村居加强管理,切实采取措施,督促其居家隔离14天,通过每天两次测量体温等监测其健康状况,做好记录,若发生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排查处置流程》(璧肺炎组疫防发〔2020〕1号)处置。重庆以外地区来璧、返璧人员隔离观察时限:进入重庆境内之日起14天;解除流程为:隔离观察期满,由社区防控工作组提出,报经镇街卫生院、镇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解除隔离观察。解除隔离观察有关事项由区疾控中心指导,由镇街卫生院于解除隔离观察当日将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名单报区疾控中心廖维(QQ464204177,名单规范格式由区疾控中心拟订)。

二、加强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区疾控中心根据收集的信息及流调情况,及时与各镇街及卫生院交换关于密切接触者有关信息。各镇街收到密切接触者信息后,立即组织辖区派出所、卫生院、村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除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严禁外出,对拒不听从安排自我隔离观察以及就医的,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关工作规范详见附件1。可疑暴露者参照密切接触者管理,可疑暴露者由区疾控中心判断,如有争议报市级疾控专家组判定。

三、加强保障和个人防护

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需居家隔离管理人员不脱管、不漏管,要指导辖区居民规范进行清洁消毒和居家隔离(操作规范详见附件2),加强村(社区)排查人员的基本知识和个人防护培训,开展重点人群排查的时候,应保持距离1.5米以上,排查人员应在居家隔离人员活动边界,避免进入居家隔离人员经常活动区域。各镇街卫生院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指导培训有关工作人员和居家隔离对象的防护知识、清洁消毒等工作。家庭医生团队要向签约居民推送防控知识宣传信息,告知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名单、就诊指南等信息。各镇街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做好工作人员和管理对象的生活物资保障。各镇街每天下午4点前向区卫生健康委报送《镇街居家隔离管理情况表》(附件3)。

联系人:彭浩,电话41624077,QQ446949923。

附件:1.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关工作规范(试行)

2.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操作规范

3.《镇街居家隔离管理情况表》

璧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疫情防治指挥部

                               2020年2月1

附件1

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关工作规范(试行)


一、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医学观察时限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一)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隔离期:病例判定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之日起14天;

(二)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隔离期:与病例末次接触之日起14天;

(三)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隔离期:与病例末次接触之日起14天;

(四)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隔离期:与病例末次同行之日起14天;

(五)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或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隔离期:以现场调查人员确定时间起14天;

(六)初步诊断的疑似患者,经医学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的人员,自排除诊断之日起14天。

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再次出现以上任意一条情况,医学观察期限重新计算。密切接触者的判定由区疾控中心认定,如有争议报市疾控专家组判定。

二、解除隔离条件及流程

(一)若疑似病例已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与该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自动解除。

(二)14天医学观察期满后,未出现症状,且期间无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人员。解除流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满,由管理密切接触者的村居干部提出,依次报经镇街卫生院、镇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街卫生院报区疾控中心审核(联系人:周晓莉,QQ410416675),审核无误后,宣布解除医学观察。

附件2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操作规范

 一、房间设置

1. 家中如果有多套房屋,最好单独居住;如果只有一套房屋,则单独房间居住,并有独立卫生设施。如果条件不允许,应和病人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例如可以分床睡)。

2. 房间应该通风良好。活动区域应该和其他家庭成员尽可能不产生重叠,可能产生重叠的区域需要做好通风、消毒。

3. 房间不应使用空调,尤其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如需取暖则应使用取暖器。室内应当使用木质、金属的家具,避免使用布艺、皮质等不易消毒的家具。

4.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房间内应当准备:水银温度计、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液等消毒剂、带有盖的垃圾桶。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1. 自觉隔离观察14天,勿和他人密切接触。

2. 每日至少测量体温2次,密切观察自身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如:发热、乏力等)。

3. 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使用纸巾遮掩口鼻,将用过的纸巾扔到有塑料袋的垃圾桶中,然后立即用流水与洗手液洗手至少 20 秒并采取手消毒措施。

    4. 经常用流水与洗手液彻底清洗双手至少 20 秒。如果没有流水与洗手液,并且手没有明显变脏,则可以使用含酒精的手部消毒液。避免用未清洗的手触碰眼睛、鼻子和嘴巴。

5. 不与家里的其他人共用碗碟、饮水杯、杯子、餐具、毛巾、床上用品或其他物品。使用这些物品后,应用肥皂和水对其进行彻底清洗。

6. 避免老年人和免疫系统受损或有慢性健康疾病的人员接近患者。这些人员包括患慢性心脏病、肺病或肾脏疾病、及糖尿病的患者。

7. 如果出现症状,请联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人员。

8. 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N95),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三、清洁与消毒

1. 保持家居通风,每天尽量开门窗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

2. 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用过的纸巾、口罩等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 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处理这些物品后应立即洗手。

3. 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坐便器等日常可能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后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

4. 地面每天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 毛巾、衣物、被罩日常的织物等,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 1小时,或采用煮沸 15分钟 消毒。

6. 餐具煮沸 15分钟 或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 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7. 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5%碘伏消毒液、含 70%~75%乙醇手消毒液擦拭手部1~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消毒。皮肤被污染物污染时,应立即清除污染物,然后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0.5%碘伏消毒液或含氯消毒剂和过氧化氢消毒剂擦拭消毒3分钟以上,使用清水清洗干净;粘膜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或0.05%碘伏冲洗消毒。

8. 密切接触者的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应及时处理。少量污染物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 5000mg/L~10000mg/L 含氯消毒剂(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小心移除。大量污染物,应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干毛巾)完全覆盖后用足量的 5000mg/L~10000mg/L 含氯消毒剂浇在吸水材料上消毒,作用30分钟以上,小心清除干净。再用 500mg/L~1000mg/L 含氯消毒剂擦(拖)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 2米。处理污染物应带手套与口罩,处理完毕后应沐浴、更换衣服。

附件3

《镇街居家隔离管理情况表》

填报镇街:        

人员

目前居家

隔离人数

是否落实

管理措施

累计解除

隔离人数

重庆市外地区

来璧、返璧人员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注:此表于每天下午4点前报44694992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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