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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日期: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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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2026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我区原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2019年12月20日划定发布,已无法适配城市拓展、人口集聚的发展实际,我区的城市建成区域已远超原有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且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区环境污染。为贯彻落实生态环保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决定扩大禁放区域,营造文明干净的社会环境。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放的范围;

(二)明确了禁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三)明确了璧山区燃放区域内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种类;

(四)明确了我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类;

(五)明确了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的禁止事项;

(六)明确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七)明确了举报投诉电话。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哪些事项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渠道

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七、【解读政策】

问1:禁放区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有哪些?

答1: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8.森林等重点防火区;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问2:哪些品类的烟花爆竹可以销售和燃放?

答2: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问3:哪些品类的烟花爆竹不能销售和燃放?

答3: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问4:禁放区内禁止的事项有哪些?

答4: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问5:哪些区域是禁放区域?

答5::东面:原禁放区缙云山以西保持不变;

北面:原景山路以南,调整为渝蓉高速璧山互通→磨滩河→渝蓉高速以南;

南面:原铁山路以北,调整为虎峰大道以北;

西面:原黛山大道、雪松路以东,景山路以南所形成的闭环区域(含公路),调整为黛山大道→至善路(包括龙湖千山新屿、璧山中学枫香湖校区)→双星大道→汉平山路(包括“箱遇集市”)→御湖二支路(包括“可可山谷”)→御湖路→东林寺→黄石路→桃花山路→双龙大道→黛山大道以东。

上述范围所形成的闭环区域(含公路及两侧的居民住宅、商场、集市等建筑物)划定为禁放区域(政府设置的祭祀燃放点除外)。

问6:非法燃放行为如何处罚?

答6: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问7: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如何处罚?

答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烟花爆竹禁放区示范图

红线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


政策原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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