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 其他公文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璧发改[ 2017] 294号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为加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9〕46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455号)精神,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标准

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按综合运价0.30元/人千米执行。

二、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一)按照调整后的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标准,对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重新进行计算。

(二)旅客运输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三)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50元。票价10元以内的,按照“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的原则计价。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客运票价尾数不得多次重复收舍,只对具体执行票价进行一次收舍。

(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分车型)按高速公路里程每人千米0.07元计入客运票价。

(五)此次票价调整后,不实行浮动票价。

三、相关要求

(一)三级(含)以上汽车客运站按要求实行统一售票管理。客运票价、客运里程、站点、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要在客运站候车场所显示屏、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群众及广大旅客的监督。

(二)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票价,并在客运车辆内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涨价或随意加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对乘车享受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应当供给座位。

(四)燃油附加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客运不得收取燃油附加。应适当减免旅客站务费,原则上20公里(含)以内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区有关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