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 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
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提质增效,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领域审批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建设领域审批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首问负责、“两集中、两到位”、2号印章、压缩审批时限、联合办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等措施,坚决推进我区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范围
(一)改革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首问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
(二)改革的建设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1.交通(铁路、公路)、水利、矿山、危化品等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和城镇居民危房改造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改革的环节
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五大基本环节。
(四)改革涉及的审批
1.首问部门实施的涉及建设工程的主要合法审批(其中部分审批虽无并联项目,但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仍一并纳入改革范围予以统筹考虑);
2.与上述审批相关联的合法审批。
以上审批共计73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项目见《纳入改革范围的审批项目表》(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表》)。
为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行期间,下列审批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仍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1.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审批;
2.有关建设领域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类的审批(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列入《项目表》的建设领域其他合法审批。
三、改革内容
(一)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审批”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立项环节,区国土房管局牵头用地环节,区规划局牵头规划环节,区城乡建委牵头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对列入《项目表》的审批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1.立项环节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并联: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用地预审(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限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区级文物原址保护的项目);
区县权限内的节能审查(限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用地环节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含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并联: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水许可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商品房预售许可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3.规划环节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
建设工程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核;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含易地建设)方案审查;
占用、挖掘区县管理城市道路审批;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城市排水设施接改沟许可;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审批;
危害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查。
(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还应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上述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仍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4.设计施工环节
(1)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除外)初步设计审批并联: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查(限5000万元以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100米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除外);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特殊需要占用绿地审查;
区县权限内的节能审查(限企业投资项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城市照明设施占用、迁移、拆除行政审批;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许可;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更新采伐普通公路、普通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许可;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普通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跨越、穿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利用普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利用跨越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2)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
施工图(有关规划的部分)复核;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备案;
城市新建项目配套灯饰审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100米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整合纳入施工图审查备案。
(3)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区城乡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5.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
(1)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100米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能效测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含易地建设);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砍伐更新公路行道树、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及电缆等的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100米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除外);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等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不影响申请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推行首问负责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首问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实施被并联项目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推行首问部门首家受理、协办部门全力协办、涉及事项并联审批的审批服务机制,保证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有效实施。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首问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外另行单独审批;未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由协办部门另行单独审批,不影响首问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具体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2月30前制定出台。
(三)落实“两集中、两到位”
大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区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严禁“明进暗不进”或“体外循环”。
(四)启用2号印章
对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制作启用2号印章,该印章只限于审批服务,专门用于入驻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审批、审查、认定等事务,具有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五)压缩审批时限
对审批承诺办理期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备案类)和50个工作日(核准类)以内,具体规定如下:
1.并联审批的期限
立项环节审批期限:核准类5个工作日,备案类即办。
用地环节审批期限:5个工作日。
规划环节审批期限:16个工作日。
设计施工环节审批期限:16个工作日。
验收环节审批期限:8个工作日。
各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由各首问部门按照立项、用地环节不超过3个工作日和规划、设计施工环节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原则确定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具体时限要求见《建设工程审批服务通用流程图》(附件2,以下简称《流程图》)。
统一受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首问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牵头环节的审批时限内,首问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1)审批主办事项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公告(含公示)、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查的;
(2)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
(3)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首问部门认为有必要做有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协办部门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审批意见,首问部门认为有必要中止审批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
2.合并审批的期限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期限。
3.单独审批的期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实施审批,并尽可能提前完成审批工作。
(六)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审批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由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捆绑”压缩办理时限,行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的服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批时限。探索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对同一类别在全市不超过3家的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限时服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其他中介服务实行公开承诺比选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七)探索推行区域整体评价机制
对可以整体性进行技术审查、评价的地质灾害、压覆矿产、洪水影响评价等审批中介事项,探索由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区域性整体评价,如无特殊情况,企业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登记,不再单独办理相关技术性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工作由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八)推行“联合办理”工作机制
推行按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分阶段进行“联合办理”工作机制,首问部门统一受理材料,出具并签署联合受理意见,组织协办部门联合行政指导、联合审查、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和并联审批,督促协办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具体办法由各首问部门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措施
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在《流程图》的基础上,配套制定五大环节并联审批改革的实施办法、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往来格式文书等,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区政府备案。
区级协办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和首问部门制定的改革实施办法,配套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协办事项的实施条件、需转报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市、区的审批权限等予以依法明确,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送首问部门审查后出台。
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并联项目的,由有关首问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核准。
(二)推进政务公开
各首问部门应组织同级协办部门对实施并联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尽力简化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由各首问部门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并联审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的审批项目及附带收费项目(包括首问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首问部门和协办部门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
协办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不得超过一式两份,设计图纸等少数重要材料可要求申请人附软盘(光盘);需转报上级部门批准的,在首问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后,有关协办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另行补充相关必须的申请材料。
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有固定格式的,应将格式文本批量存放于首问部门的接件窗口,方便申请人领取和填写。
在并联审批中,首问部门、协办部门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求首问部门、协办部门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必须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关部门应在清理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同时,对本部门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
(三)加强窗口服务队伍建设
窗口工作人员由进驻单位在征得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同意的前提下,按照“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标准择优选派或调整。派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变动,派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对因工作能力、违纪违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在窗口工作的人员,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向进驻单位提出调换意见,进驻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换。
(四)落实审批服务管理制度
1.落实限时办结制。各首问部门和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对外承诺时限办结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对审批服务过程实施进度警示,超时通报。对查实属于人为原因超时办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落实投诉督办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窗口服务投诉督办,重点督办群众投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凡是企业、群众投诉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服务态度差、久拖不办等情况,会同区纪检监察机关共同调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曝光;窗口服务发生类似情况2次的,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市管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服务窗口出现上述情况必须限时整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向该单位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发函督促其整改落实和处理。
(五)加强考核
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建立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考核评价档案,每年按不超过入驻窗口工作人员数的25%确定优秀人选,推荐给入驻单位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推荐人选应考核为优秀。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对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提交区放管服改革办公室,纳入放管服改革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纳入改革范围的审批项目表
2.建设工程审批服务流程图
送:全体区级领导,副厅局级干部。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1
纳入改革范围的审批项目表
序号 |
审批(备案)项目 |
改革措施 |
部门 |
1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牵头并联审批 |
区发展改革委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牵头并联审批 | |
3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牵头并联审批 | |
4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与可研合并审批 | |
5 |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查(限5000万元以上)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6 |
区县权限内的节能审查 |
立项、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7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立项环节并联 |
区规划局 |
8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牵头并联审批 | |
9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环节并联 | |
10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11 |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验收环节并联 | |
12 |
施工图(有关规划的部分)复核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牵头并联审批 |
区国土房管局 |
14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用地预审 |
立项、规划环节并联 | |
1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单独实施 | |
16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牵头并联审批 |
区城乡建委 |
17 |
施工图审查备案 |
牵头并联审批 | |
18 |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 |
牵头并联审批 | |
1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单独实施 | |
2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牵头并联审批 | |
21 |
建筑能效测评 |
单独实施 | |
22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单独实施 | |
2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规划环节并联 |
区环保局 |
2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立项环节并联 |
区水务局 |
25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规划环节并联 | |
26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立项环节并联 | |
27 |
取水许可审批 |
用地环节并联 | |
28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区水务局 |
2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用地环节并联 |
区林业局 |
30 |
建设工程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核 |
规划环节并联 |
区消防支队 |
3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3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验收环节并联 | |
33 |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区城市管理局 |
3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35 |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36 |
特殊需要占用绿地审查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37 |
城市新建项目配套灯饰审查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38 |
占用、挖掘区县管理城市道路审批 |
规划环节并联 | |
39 |
城市排水设施接改沟许可 |
规划环节并联 | |
40 |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
规划环节并联 | |
41 |
城市照明设施占用、迁移、拆除行政审批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42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4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规划环节并联 |
区卫生计生委 |
44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4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46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47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48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
单独实施 | |
49 |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含易地建设)方案审查 |
规划环节并联 |
区民防办 |
50 |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51 |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备案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52 |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53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含易地建设) |
单独实施 | |
5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区公安局 |
55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单独实施 | |
56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立项环节并联 |
区文化委 |
57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区文化委 |
58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按照渝府发〔2016〕57号文件规定由市气象局监管的范围)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区气象局 |
59 |
危害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查 |
规划环节并联 | |
60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按照渝府发〔2016〕57号文件规定由市气象局监管的范围) |
单独实施 | |
61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区交委 |
62 |
更新采伐普通公路、普通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63 |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64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普通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65 |
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砍伐更新公路行道树、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及电缆等的验收 |
单独实施 | |
66 |
跨越、穿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67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68 |
利用普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69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70 |
利用跨越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71 |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 |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
区经济信息委 |
72 |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
设计施工环节并联 | |
73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审批 |
规划环节并联 |
区民宗侨办 |
璧山委发[2017]20号通知--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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