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 其他公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人社发〔2017〕112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璧山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璧山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17年1月17日

璧山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开发(以下简称开发主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区统筹和各街镇、各区级有关部门自主开发,岗位类型科学设定、岗位数量适度控制、人员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二)岗位开发与资金保障协调发展、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招用、动态退出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是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承担。

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农业、卫生计生、食药监、文广、司法、民政、交通、市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和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医疗计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司法宣传调解、民政协管、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助残服务等。

第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总量结余、工作重点、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我区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类型等,并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公益性岗位政策支出。每年10月初由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收集各街镇、各区级相关部门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型,并根据工作实际合理控制开发数量及类型,确定次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数量及类型后予以发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也可委托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自主择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是过渡性援助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为确保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用工采用全日制用工,暂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可实施劳务派遣制度,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开发主体和用人单位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作为劳动合同内容予以明确。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补贴期限届满的人员,应当退出岗位;未退出或继续在岗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报酬,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岗位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六条 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于每年3月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3)《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3);

(4)《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4);

(5)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凭证;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8)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审核划拨。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通过审核身份材料、系统比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实地核查等方式审核合格后,5月底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于6月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需填报《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5)交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工。用人单位在招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等实名信息提交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用工备案。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要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实名信息,以及用人单位、就业时间、补贴享受情况等就业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信息化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要简化办事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人力社保部门应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人力社保局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类型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统一征信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期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

补贴人数      人,补助金额         元。

申请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对申报岗位补贴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补贴时段

年  月到     年   月。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开发主体意见(仅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时填写)

同意申报补贴人数     人,补助金额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意 见

经审核,共计______人符合补贴享受条件,应拨付补贴资金________元。


(盖  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  见

经审核,同意______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拨付补贴资金_ _______元。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类型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统一征信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期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补贴人数人,补助金额元,其中:养老保险费元;医疗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工伤保险费元;生育保险费元。

申请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对申报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补贴时段

年  月到     年   月。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开发主体意见(仅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时填写)

同意申报补贴人数     人,补助金额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区就业和

人才服务局意  见

经审核,共计______人符合补贴享受条件,应拨付补贴资金_ ______元。


(盖  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意  见

经审核,同意______人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并拨付补贴资金_ _______元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

序号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就业创业证》号

用工类型

补贴时段

补贴金额

备 注









































































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花名册

用人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序号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就业创业证》号

补贴时段

补贴金额

备注

















































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

用人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璧山区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聘工种

工作

报酬

食宿

条件

工作

班次

工作

地点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意见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