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璧财发〔2017〕109号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璧山区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社〔2016〕281号)精神,特建立《重庆市璧山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基金设立
由政府负责发起并以财政注入资金为主、社会筹资为辅,在城乡医疗救助专户下建立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财政按对象人数人均100元左右统筹资金注入基金池,并保持基金的总体规模。
二、政策对象
1. 国家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含已脱贫且在脱贫攻坚期内的贫困人口,但不包括因财政供养、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轿)车辆、企业法人(含股东)、缴纳公积金等明显不符合贫困户认定标准而退出的贫困人口。
2. 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8类城乡困难人员。
三、政策内容
(一)救助范围。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确定为救助基数;若超过总费用30%的,只对总费用30%以内的自负费用确定为救助基数。
(二)起付及封顶线。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
救助基数(元) |
重点救助对象 |
其他救助对象 |
3000-10000 |
25% |
20% |
10000-30000 |
30% |
25% |
30000-50000 |
35% |
30% |
50000以上 |
40% |
35% |
注: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
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四、救助方式
利用现行医疗救助系统,采用“一站式”结算,以方便群众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主体。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区人社、区农委等部门参与管理,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8类城乡困难人员对象审核;区农委负责建卡贫困户对象审核;区卫生计生委、区社保局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二)基金监管。由民政、财政、区农委、区社保局等部门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把关,正确引导预期。区审计局要定期对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审计。既要让群众得实惠,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又要避免“福利化”倾向。对违规套取、骗取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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