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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8〕138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璧山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予以取消,最终形成《璧山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国务院和市政府将公布国家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市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国家和市级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

对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未纳入我市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单位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各单位依法据实提供。

二、完善配套措施

各单位严格落实《璧山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及时梳理修订依据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更新办事材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夯实监管责任,不得因取消证明事项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提供服务,造成群众办事无门或产生新的不便。

各单位要组织对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三、严格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取消事项执行到位、配套措施完善到位。区委督查室将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放管服”改革任务督查范围,对工作进展、成果落实、问题整改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璧山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设定依据

证明内容

实施主体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备注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存折挂失证明

用于补办居民养老保险存折。

无依据

存折是否本人所有。

区财政局(银行)

镇街社保所

居民凭身份证就可以查询自己的银行帐号进行补办


2

粮食直补个人信息错误或存折遗失证明

村民补办或更改粮食直补存折。

无依据

本人正确的信息和存折是否本人所有。

区财政局(银行)

镇街财政所

居民凭身份证就可以查询自己的银行帐号进行补办


3

房屋安全性证明

办理房屋贷款时,需查证是否在拆迁范围、是否为危房。

无依据

是否在拆迁范围、是否为危房

区财政局(银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

贫困证明

申请国家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等。

无法律法规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

区教委(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

村(社区)、镇(街)

采用《璧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和《璧山区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调查表》办理


5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

无法律法规依据

证明适龄儿童父母在城务工

区教委

农民工务工企事业单位



6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选址定点确认表

其他权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在申请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时需提供。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6〕78号)第三条第一款:(一)加强行政监管。在璧城、璧泉、青杠、来凤、丁家、大路等6个街道的城区内及主要公路沿线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由区商务局对选址进行确认。在上述6个街道城区之外农村和其他9个镇的辖区内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选址进行确认。镇街也可以委托居委会和村委会代为对选址进行确认。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设置

区商务局

街道、镇人民政府和委托的居委会、村委会

部门间信息共享


7

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证明

用于群众去派出所分户证明

无法律依据

用于群众去派出所分户证明

区公安局(派出所)

街道拆迁办



8

外伤病人意外伤害证明

行政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具体用途:职工、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含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及区内医院结算)。

璧城乡医保中心发〔2011〕2号第三条(一)款2项“村委会(社区)在接到参保居民所提交资料后签注核实意见”。

区外:由务工或暂住所在地出具意外伤害证明,写明受伤经过,并由务工地或居住地办理意外伤害审批,盖上鲜章。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区社保局

区外务工地或居住地村(社区)、镇街社保所

取消由务工地或居住地村(社区)、镇街社保所签章,改为“外伤病人提供受伤原因承诺书”。


9

外出务工(探亲、就读)等证明

行政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具体用途:职工、居民医保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费用报销。

璧人社发〔2014〕153号第二条(一)款5项“外出务工的,务工单位要出具务工证明;参保人员跟随子女暂住的,子女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要出具暂住证明;外出走亲访友的,亲友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要出具探亲证明;子女跟随务工父母在务工当地上学的,所在学校开具就读证明等等。若未出具相关证明的,则起付线提高5%,报销比例下浮5%。”

外出务工、探亲访友等需提供外出务工单位或居委会加盖鲜章的外出务工、探亲等证明,子女随父母在务工当地上学由其所在学校开具就读证明。若未出具相关证明的,则起付线提高5%,报销比例下浮5%。

区社保局、区内街镇卫生院 

外出务工地或居住地村(社区)、就读学校等。

取消由外出务工地(居住地、就读学校)出具证明,改为“参保人员在市外异地就医,于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在出院之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电话41419361)或现场到区社保局9号窗口(原医保大厅)备案”。


10

土地证、房管证遗失或注销、查询申请表

群众房产证遗失后,用于查证房屋产权关系、建设用地使用关系时提供。

无依据

证明是否为房屋和建设用地所有人。

区国土资源房管局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拆迁补偿证明

用于查证是否曾经受过征地拆迁补偿。

无依据

证明是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区征地拆迁办)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长期居住证明

征地拆迁涉及非农人员住房安置申请

《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璧山府发〔2009〕101号)第三条:三、住房安置方面的问题:(一)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书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住房安置。未成年子女按照每人15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五)有关问题的认定:1、是否“长期居住”,以村社或居委会证明和街道、镇乡的审核意见为准。

征地拆迁非农人员是否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区征地拆迁办)

涉及征地拆迁所在村(社区)

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13

独生子女证明

廉租住房申请

《中共璧山县委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多元关怀体系全面推进计生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璧山委发〔2011〕14号)(十三)执行计生家庭保障性住房优先、优惠政策。

证明其是否独生子女,城镇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租金优惠。

区国土房管局(公租房管理中心)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14

企业工业聚集区证明

办理环评手续

无依据

证明该场地属于工业聚集区,且属于工业生产用地。

区环保局及编制环评资料的第三方机构

街道

区环保局、区规划局等部门明确工业聚集区范围


15

环卫设施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申请人办理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时需提供。

无依据

证明环卫设施的权属单位是谁。

区城市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局

部门内部核查


16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行政许可: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人因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办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时需提交,证明该广告真实有效。

无依据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有效

区城市管理局

区工商局

部门间核查


17

企业资信、经营状况证明

企业申请区高新区公租房

无依据

证明青杠服务范围内的企业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正常。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

街道

高新区自行核查


18

关系证明

申请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大学生入学救助时如残疾家庭大学生与残疾父亲或母亲未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关于印发〈璧山区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大学生入学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璧残联发〔2014〕44号)三、救助条件:(二)父亲或母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五、申请材料:(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

与残疾家长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

区残联

村(社区)

提供学生本人出生证


19

贫困证明

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大学生入学救助

《关于印发〈璧山区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大学生入学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璧残联发〔2014〕44号)三、救助条件:(四)家庭经济贫困。五、申请材料:(五)低保证或家庭贫困证明(村、居委会、街镇盖章原件)。

残疾家庭大学生家庭贫困情况

区残联

村(社区)

部门间核查


20

婚育情况证明

生育关怀资金申请

《璧山县生育关怀基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璧山县生育关怀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璧生育关怀基金领〔2012〕1号)第二条第二款:3.申报材料:(2)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结婚证由所在街镇民政科(办)、人口计生科(办)核实签章(核实现在实际婚姻状况,离异、丧偶、再婚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姓名页、证件号码页)由所在街镇人口计生科(办)核实签章(核实现在实际是否是独生子女家庭,有无捡抱养等);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街镇人口计生科(办)出具证明;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镇街人口计生科(办)出具证明。

是否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离异。

区计生协会

镇街计生科(办)、村(居)委员会等



21

房产证明

拆迁户自建房屋安装照明用电

无依据

拆迁户自建房屋产权在办理中

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公司

街道

部门间信息共享


合计:经清理,共取消证明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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