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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期与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璧山府发〔2019〕4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期与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生态、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19年2月1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15个镇街与东风林场管辖的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森林防火要求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等,切实履行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2.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爆物品进入防火区,防火区内禁止生产用火和生活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3.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4.广大干部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5.对违反通告的,视情节轻重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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