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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9〕8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和本市其他区县入伍,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璧山户籍的,或本人在璧山区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为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区安置部门审查接收。2018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2018年11月底前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8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2019年2月底前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查和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区安置部门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在部队选择政府安排工作人员,由区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空余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应将当年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区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区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凡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安置去向为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有空余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凡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有就业意向的政府可推荐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区政府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本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区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区安置部门安置的,由区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市级统筹安置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视为已经安置。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区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经核实,2017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93元,璧山区按每服1年兵役9658元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区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录用(聘用)区内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武装干事职位空缺时,可以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鼓励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支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自觉把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筹划好、落实好,确保在新体制、新机制下取得新成效。

(二)要坚决完成安置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办法,履行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在2019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要抓好职业教育培训。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要进一步加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整合资源、创新模式、丰富内容,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性。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健全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不同层级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

(四)要积极扶持就业创业。要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区就业局每年要组织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为其就业搭建平台。鼓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力资源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五)要切实加强各有关部门组织领导。要健全退役士兵服务保障体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实人员力量,提升工作能力水平,改进服务保障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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