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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次缴纳城市 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9〕52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次缴纳城市

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改善我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次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分次缴纳的起征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如逾期未缴纳配套费,则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53号)第二十一条,逾期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执行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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