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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在璧山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9〕34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在璧山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在璧山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璧山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精神,持续深化全区“放管服”改革,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调推进原则,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到2020年底,实现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全区有关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力争3到5年内,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准确运用监管工作平台

1.依托双随机平台。依托现有的、基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我区各成员单位及时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和管理人员库,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

2.信息互联互通。畅通数据归集路径,运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互享,以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

3.规范工作程序。区级有关部门要着力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实现全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区级有关部门)

(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1.建立全区统一抽查清单。区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将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各成员单位录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形成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负责)

2.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与区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负责)

3.科学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各部门已抽取的检查对象不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区级有关部门)

4.动态管理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区级平台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区级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1.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见附件2)。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区级平台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分别建立各领域统一的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区级有关部门)

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件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并根据人员最新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区级有关部门)

(四)制定联合抽查计划

1.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见附件4)。区级有关部门按照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查时间、抽查对象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区政府将结合我区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全区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区级有关部门)

2.实施风险分类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区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区级有关部门)

(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1.规范抽查检查方式方法。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区级有关部门)

2.制定抽查检查工作指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抽查事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方便执法检查人员实地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区级有关部门)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1.及时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区级有关部门要在自抽查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除外),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重庆)平台、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

2.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区级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区级有关部门)

3.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区级部门间相互认可,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区级有关部门)

(七)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1.着力加强个案检查处置。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区级有关部门)

2.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区级有关部门)

3.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通过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现或投诉举报、其他部门转办、数据监测分析等渠道收集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区级部门查处。(区级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的区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成员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2019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并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

(三)营造良好氛围。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形成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

2.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

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表(式样)



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

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资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附件2

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序号

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对象编号

所属部门

检查对象地址

检查对象联系电话

各部门对应、对象的主键

1







2







3







4







5







6







7







8









附件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

身份证号

手机号

所在单位

职  务

执法证件编号

发证机关








业务专长

主要职责

人员状态(1:有效2:无效)




身份证号

手机号

所在单位

职  务

执法证件编号

发证机关








业务专长

主要职责

人员状态(1:有效2:无效)






附件4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表(式样)

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计划名称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类别

抽取对象数量(户)

抽查比例

抽查时间

承办科室

是否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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