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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转发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璧肺炎组综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疫情防控工作,经璧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企业复工、复产的申报程序及条件由区经济信息委另行通知。

璧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

2020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返渝的人员,各单位要主动加强疫情宣传和查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对来自或经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渝人员一律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

三、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他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四、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处置上报。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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