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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渝府发〔2019〕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将为深入开展人口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科学制定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制定人口普查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人口发展状况。

二、普查的时间和内容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璧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各村(社区)要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普查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并配合普查工作。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对借调的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普查工作任务情况发放补助费用。

(二)落实目标责任。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合力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普查工作中,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区级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统战部、区公安局、区政府外办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涉及人口普查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工作,以及普查设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教育部门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教委负责协调;涉及少数民族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涉及户籍人口基础资料整理和协助入户登记工作方面的事项,由区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行政区划和死亡火化人口等信息,由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监狱服刑人员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涉及社会人才集体户、劳动力集体户和社会保险人口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电子地图资料和不动产权住房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涉及租住房屋调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宣传和协助入户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协调;涉及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事项,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出生人口行政记录信息比对和配合公安、统计制定有利于入户登记政策方面的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涉及对个体工商户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涉及军队系统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经费保障。本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区、镇街共同负担。区财政局和各镇街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区财政要根据普查工作绩效和普查经费落实情况,加大对财政困难镇街的财力支持力度。

(四)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五)坚持依法普查。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提升信息化水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采用智能手机或PAD采集数据。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七)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用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献强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邓沛伟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金  灿  区统计局党组书记

杨  玲  区统计局局长

李  航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邹  宇  区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叶  兰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马孝荣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张元毅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安茂  区教委副主任

向义华  区民政局副局长

秦俊才  区司法局副局长

张红梅  区财政局副局长

邱长江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周善平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钟  攀  区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胡  光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何  强  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黄  杰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钟世永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  伟  区统计局副局长

鲁兴华  区统计局副局长

晏昌飞  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柏  松  区人武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杨玲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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