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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护全区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区政府应对涉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9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3日修订);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日修正);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

13)《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7日修正);

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实施);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201565日施行);

1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51日施行)。

1.2.2标准、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2018131日);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8日);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2018131日);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773-2015);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7)《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18)《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0);

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

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2.3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111日施行);

2)《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101日起施行);

3)《关于加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通知》(渝环〔2014121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璧山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及撤销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6号);

10)《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发〔20227号);

11)《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发〔202227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1号);

13)《重庆市璧山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及撤销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发〔20221号);

15)《重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回头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函》(渝环函〔2022344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庆市璧山区区域内发生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相应预案。

结合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批复文件,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查范围为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应遵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整合资源,科学预警;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分级响应、妥善应对。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分析,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物资、人员、技术准备,确保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预防措施,强化日常管理,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整合资源,科学预警。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监测、预测、预防、预警分析,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指挥平台和联动机制,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分级响应,妥善应对。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预案衔接

当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则启动本预案;若本预案适用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范围内,影响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时,则启动本预案。当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上升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则由璧山区人民政府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应适时启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涉事单位应启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预案衔接



1.6事件分类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环境风险物质直接排入河道、水库,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河道、水库,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集中排放,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异常、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等,导致或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华灾害。

1.7事件分级

按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污染事件(级)、重大污染事件(级)、较大污染事件(级)、一般污染事件(级)。

1.特别重大污染事件(级):

1)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环境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大面积污染,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的要求,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30万人口以上供水受影响,且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的污染事件。

2.重大污染事件(级):

1)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导致饮用水水源地大面积污染,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的要求,导致10万人口以上、3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中断取水达1日以上、2日以下的污染事件。

3.较大污染事件(级):

1)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城镇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导致河流、水库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城镇5万人口以上、1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中断取水达12小时以上、1日以下的污染事件。

4.一般污染事件(级):

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或因水污染造成城市规划区内日供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水厂及镇、村级水厂水源地水质恶化,导致城镇5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在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件。

2组织机构构成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区领导任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镇街、供水单位,区应急指挥部通讯录见附件1。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和区应急局等部门组成,区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含专家)、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新闻宣传组等(详见附件5)。

2.2机构职责

2.2.1总指挥职责

1)日常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及有关市局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应急职责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贯彻执行区政府或市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的应急指令;

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2.2副总指挥职责

1)日常职责

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3协调办公室职责

1)日常职责

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2.4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牵头新闻报道组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媒体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公益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舆情正面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应急期间的电力和通信的支持保障。

区公安局:牵头安全保卫组工作。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过程中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控制和处置泄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机构、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抢险救援、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管理责任;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地理信息资料等技术支撑。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抢险救援组、事故调查组和应急监测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对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协助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设施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区交通局:负责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区水利局:负责协助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现场处置所需水利工程设施控制、工程施工工作等;组织事故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提供水文水利资料等技术支撑;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启用备用的输水渠道,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并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水产养殖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区内或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调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相关物资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医疗保障组工作。负责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和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牵头综合协调组工作。负责协助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并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相关镇街:牵头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置组工作。负责做好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巡查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辖区内涉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负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并组织先期处置;协助做好应急处置,调配当地应急救援人力,调配当地应急物资;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组织用水发放,维护秩序;牵头开展事故善后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自来水厂自用水的水污染防治,负责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协助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来水停水及应急供应方案。

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各应急小组职责见附件5

3信息收集与研判、预警与信息报告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监测: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2)举报或通报:通过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部门(单位)间、相邻区县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日常检查:通过部门和镇街日常巡查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接到信息报告后,协调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初判事故类型,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现场调查核实,进一步收集信息;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污染事件的或者供水单位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建议发布预警。若已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建议立即启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启动预警:

1)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范围内发生:企业生产安全,交通事故,道路、桥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源污染突出,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时;

2)当饮用水水源地或自来水厂的取水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生物综合毒性异常或超过常规监测数值时;

3)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4)当发生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地质、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异常时;

5)当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或大面积死鱼、取水颜色异常时;

6)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4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会商,分析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及其储备、运输情况;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事件危害常识,通知供水单位、居民做好水源和清水、饮用水储备;

橙色、红色预警: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启动备用水源调度准备,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2.5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先期防范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对于蓝色和黄色级别预警,如研判需降低预警级别,可以调整后重新发布;如研判黄色预警可能升级为橙色预警甚至红色预警,区政府应当立刻向市政府上报。

如研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预警措施。

3.3信息报告及通报

3.3.1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

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2)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

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综合协调组向相关单位进行信息通报。

若已经或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的,经区政府同意,应立即向事发地下游属地政府通报。

3.3.2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及内容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

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人员或单位,应立即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属地政府等单位报告。

水源地名称

管理单位名称

管理单位联系方式

属地政府名称

属地政府联系方式

大林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15922823166

八塘镇人民政府

023-41540021

大河沟大塘

重庆市璧山区石庙村

13508375926

阳岫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15922823166

七塘镇人民政府

023-41660321

大沟水库

大路街道办事处

023-41580021

天堂水库

金堂水库

正兴镇人民政府

023-41560010

天河水库

团结水库

大兴镇人民政府

023-41550021

大兴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农业服务中心

13657632115

四五水库

芋荷水库

团结煤井

三五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15922823166

丁家街道办事处

023-41480021

杨家桥水库

健龙镇人民政府

023-41700001

七零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

15923366257

广普镇人民政府

023-41680201

川洞煤井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属地政府初步核实信息后,及时向璧山区生态环境局(电话02341423413)、璧山区水利局(电话02341423451)报告。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璧山区水利局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进一步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马上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单位至少应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等)和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投毒等)、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信息报告程序详见附件6

初报由第一发现人报告给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报告内容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水源地管理单位采用传真、网络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指挥部30分钟内向上级部门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通过广播、网络、电视等渠道及时发布事件的来源、污染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公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召开新闻媒体发布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区应急指挥部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信息。

3.4应急监测

3.4.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单位应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根据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图。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源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技术规范

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5)监测项目

监测因子建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叶绿素a等。可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3.4.3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工作线路见下图。

4.1响应分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

4.1.1 Ⅳ级响应:事发地镇街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处置。

4.1.2 Ⅲ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1.3 Ⅱ级响应、级响应:由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2现场处置

4.2.1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排查污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排查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石油类物质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切断污染源的牵头部门。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污染特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暴发藻类污染,可采用原水预加氯和在泵房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藻类,保障供水水质。在处置期间,实行全程监控,严密监视监测周边流域异常情况,详细记录藻类分布、面积大小及打捞处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降低水体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下表所示。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4.3应急终止

4.3.1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终止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确认,指挥长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事发地镇街牵头组织做好安民、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工作。

2)区生态环境局对水源地水质及周围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并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工作。

5.2事故调查

一般、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调查;重、特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执行市和国家的规定开展调查,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5.3责任与奖惩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事件调查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6.2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6.3装备保障

镇街、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供水企业购置储备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制定管理维护制度,落实专人,加强管理,保障应急装备及时供给。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范的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建立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信息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人员救治能力,加大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检测人员培训。

6.6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级应急专家库、资料信息数据库,确保应急处置科学、合理和有效。

6.7供水安全保障

当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取水单位和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各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见下表。

6.7-1供水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所属乡镇

水库名称

水源地管理单位

对应供水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八塘镇

大林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八塘水厂

江  维

13637851629

2

八塘镇

大河沟大塘

重庆市璧山区石庙村

石庙村供水站

李英碧

13508375926

3

七塘镇

阳岫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七塘水厂

江  维

13637851629

4

大路街道

大沟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大路水厂

江  维

13637851629

5

大路街道

天堂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大路水厂

江  维

13637851629

6

正兴镇

金堂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雷  晟

15922623332

7

天河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正兴水厂

李  军

13635475563

8

大兴镇

团结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大兴水厂

李  军

13635475563

9

大兴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

农业服务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大兴水厂

李  军

13635475563

10

四五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

农业服务中心

万民村供水站

杨翼飞

13657632115

11

芋荷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

农业服务中心

龙飞村供水站

杨翼飞

13657632115

12

大兴镇

团结煤井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

农业服务中心

高桥村供水站

杨翼飞

13657632115

13

丁家街道

三五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丁家水厂

李  军

13594635269

14

健龙镇

杨家桥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健龙水厂

陈  勇

15922538853

15

广普镇

七零水库

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

建设环保服务中心

坪中村供水站

冉成梅

13594268020

16

川洞煤井

重庆市璧山区村镇供水有限公司广普水厂

陈  勇

15922538853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培训

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常识科普教育,提高公众防范能力;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人员学习《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演练

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演练结束后,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8附则

8.1预案修订及备案

在水源地建设内容、人员机构组成、政策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2.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专家库名单

3.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流程图

4.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

5.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图

6.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报告程序

7.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首报

8.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续报、终报表

9典型水环境污染事故和水生态破坏情景及处置措施

附件1

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姓  名

工作单位

单位24小时

值班电话

本人手机

张  川

区政府

41421217

18716347355

舒  畅

区委宣传部

41422329

13983731113

马孝荣

区委网信办

41430505

13500351040

蒋学远

区经济信息委

41416087

13983009799

吕  华

区公安局

41886024

13609408181

刘庆荣

区民政局

41422346

13883110096

欧阳武轶

区财政局

41422307

13696449663

余  力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1428852

13594135331

谭济川

区生态环境局

41423413

13594264667

余  波

区住房城乡建委

41423480

15123290688

徐搴锴

区交通局

41410071

13883208508

何明全

区水利局

41423451

15922823166

梁安华

区农业农村委

41422365

13983400241

牟祖伟

区商务委

41421277

13637908117

周  鸣

区卫生健康委

41421231

13983842717

何威良

13883036817

邹  勇

区应急局

41425648

13908330955

付  跃

区气象局

41441532

13896195045

王小华

区消防救援支队

41420119

13883706522

张  正

丁家街道

41480021

13638363678

张  均

大路街道

41580021

13996253848

向宗孝

大兴镇

41550021

13883357345

颜复军

正兴镇

41560010

13883793019

邱长江

七塘镇

41660321

18883312666

牟  标

八塘镇

41540021

18983101518

张  强

广普镇

41680201

13638357661

刘小东

健龙镇

41700001

13509422399


附件2

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名单

姓名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备注

朱  进

13896139262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应急处置、应急预案评审

黄力武

13060218506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

郭  平

13983889369

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

曹照勋

13647626971

污水处理、应急处置

张  琨

15215014104

重庆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急处置、应急预案评审

赵秀兰

13883979897

西南大学

环境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损害评估

张  毅

13983050995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风险评估

庞家胜

13002349107

重庆医设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医药设计

胡龙江

13983130543

中石油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

油气仓储运输

祖  波

15902370757

重庆交通大学

安全环保、水污染防治与应急

潘光伟

13072375821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已退休)

环境应急监测

钟成华

13808388222

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环境工程

刘啟发

13883360886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风险评价、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与应急

岳文杰

13509407168

璧山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与应急



附件3

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流程图

附件4

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



附件5

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图



附件6

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报告程序

初报

报告条件

报告人

报告内容

报告对象

报告方法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事件;

2.饮用水水源地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颜色变化,产生异味,导致或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华灾害的事件;

3.暴雨冲刷耕地,导致农药、化肥等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事件。

现场第一发现人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及取水单位。

电话、网络等方式。

续报

报告条件

报告人

报告内容

报告对象

报告方法

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

在初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报告水质监测数据、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传真、网络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电话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

报告条件

报告人

报告内容

报告对象

报告方法

经核实,为一般及以上污染或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报告水质监测数据、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区委、区政府

传真、网络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附件7

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首报表

(首报参考模版)

XXXX 年 X 月 X 日 X 时许,XX公司(地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因XXXX原因(事故若不清楚,可在续报中补充),疑似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初步核实,已造成XX 污染物约 XX 吨排入XX 

目前,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监测等工作正在进行。 

(现场应急处置负责人:XX ,职务XX,联系电话:XX

附件8

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续报、终报表

(续报、终报参考模版)

XXXX 年 X 月 X 日 X 时许,XX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截至 X 月 X 日 X 时 X 分,环境应急工作已结束,造成 XX 污染物共约 XX吨排入 XX。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专家支撑、社会救援”的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XXXXXX 同志就应急处置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原因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二、应急监测情况 

三、原因调查情况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注:要高度关注事故救援进展,坚持“先内后外”原则,信息报送必须早于公开发布。)

(联系人: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附件9

典型水环境污染事故和水生态破坏情景

处置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流动源)引发的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

(一)挥发性危化品泄漏事故

挥发性危化品指短时间内蒸发到大气中的物质,此类物质有苯、丁二烯、环己烷、甲苯、甲醇、液化石油气、乙酸丁酯等。

挥发性危化品发生泄漏事故后,应监视监测气体浓度扩散范围。根据有毒蒸气对人员的伤害浓度剂量标准,可分为危害程度不同的危险区域,对危害区域内的人群实施掩蔽或疏散。同时针对燃爆气体与有毒气体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喷洒凝胶泡沫灭火材料控制危化品的蒸发量。当浓度通过大气或水的消散或稀释而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时,方可宣布安全。当气体和蒸气大量释放时,应迅速回避。

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撤离: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保护人员安全。

2.喷雾稀释:采用移动式气体捕消器、开花水枪、喷雾水枪、大型喷雾器等对挥发性危化品进行稀释或驱散,降低泄漏现场毒气浓度或破坏燃烧、爆炸条件。

3.化学洗消: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有针对性地配置化学洗消剂,利用大型喷雾器或喷雾水枪对泄漏危险区域的挥发性气体云团实施洗消,彻底消除其危害后果。

4.强力驱散:利用动力机械排风装置对挥发性泄漏物实施强力驱散,降低污染区域挥发性气体浓度,减轻事故危害。

5.人员保护措施:人员防护装备如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橡胶耐油手套等。

(二)漂浮型危化品泄漏事故

漂浮型危化品指长时间在水面滞留的物质,此类物质有二甲苯、苯乙烯、环己酮、甲酚、乙酸丁酯、环己烷、甲基苯基酮、乙酸异丙酯、丁二烯、原油、成品油、重油、燃料油、石脑油等。

若漂浮型危化品发生泄漏事故,在水面形成大量污染物的同时将不断扩散形成燃爆或有毒气体,因此应首先监视监测气体浓度的扩散范围,针对燃爆气体与有毒气体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同时确定危险区域,对不能回收的危化品让其自然扩散,对能够回收的危化品进行回收处理,最后对回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1.泡沫覆盖:一方面能降低泄漏物挥发,另一方面在漂浮型泄漏物上使用泡沫也能够限制其在水表面的扩散。

2.围控及回收:使用围油栏进行围控,同时喷洒固化剂对泄漏危化品进行固化,使用回收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3.投加分散剂:喷洒分散剂能使漂浮型危险化学品分散成微小颗粒,使其在波浪或外加搅拌力的作用下分散到水体中,从而加速水上危险化学品被水中微生物降解的过程,达到降低污染和尽快消除漂浮型危险化学品的目的。

4.机械回收:通过浮油回收器、浮油回收船等作用于水体表面,对漂浮型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处理。

5.投加吸收剂:对漂浮的液体或慢挥发和溶解的漂浮型泄漏物可采用传统的溢油吸收剂。

6.现场焚烧:当泄漏物易燃且燃烧产物危害小时,处置人员可以对漂浮型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区域进行点燃,使其燃烧,这样既可以消除或降低漂浮型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程度,又可以减少处置程序和措施。

(三)溶解型危化品泄漏事故

溶解型危化品指短时间内溶解在水中的物质,此类物质有氟化钠、高氯酸钾、高锰酸钾、磷酸、硫酸、氢氧化钠、硝酸铅、盐酸、乙酸等。

若溶解型危化品发生泄漏事故,应首先监视监测溶解的扩散范围,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吸附,必要时开展打坝拦截工作。同时,对泄漏危化品的酸碱性进行测试,若为碱性危化品应促进其自然扩散;若为酸性危化品应使用适当的化学试剂进行中和处置,并保持继续监视监测。

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1.活性炭吸附:利用多孔性活性炭对溶解型危化品进行吸附,使其吸附在活性炭上,从而降低其污染程度。若溶解扩散范围较大,必要时开展打坝拦截工作。

2.化学洗消:根据泄漏物的理化性质,采用化学处理方法,一般的化学试剂包括:中和试剂、氧化剂、减缓试剂、凝聚剂、吸附剂、合成试剂、离子交换剂等,使用吸附剂和化学试剂进行处理以减缓或中和其对人类及环境的有害影响。

3.絮凝法:可向泄漏危险水域中添加絮凝剂,使水中的溶解型危险化学品与絮凝剂结合,降低危险化学品在水中的溶解度,从而减少事故危害。

(四)沉降型危化品泄漏事故

沉降型危化品指长时间在水底滞留的物质,此类物质有沥青、氯苯等。

若沉淀型危化品发生泄漏事故,应首先监视监测污染物沉淀范围,对可以进行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可采取泵或疏浚设备进行回收。不同的危化品可以使用不同的挖掘(疏浚)技术和不同类型的挖掘(疏浚)设备进行回收。三种主要类型为:机械、液压和压缩空气。

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1.设置淤泥栅:在泄漏地点,应在泄漏到水里的污染物周围设置淤泥栅,限制其在泄漏区域,便于后期的回收处置;

2.固化河床:利用水泥或其他固化剂,将沉降型危险化学品覆盖,并使之固化在水底。

3.动力捕捞:利用捕捞设备对沉降于水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捕捞回收,从而降低其危害程度。

4.深水挖掘:由于沉降型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大部分沉降到水底,并在水底部形成一定的沉降层,故可采用大型挖掘机或潜水挖掘装具对沉降在水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深水挖掘。

二、非点源、水华灾害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对由于藻类、水葫芦或水草等水生生物过度繁殖而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采取增氧机、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水生生物的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灾害。

(一)切断污染源

控制导致水华的藻类进入,切断水华现象的污染源,严厉查处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污行为。

(二)化学、生物除藻

在水华发生初期,可投加一些绿色生态控藻素或蓝藻生态调控菌等微生物菌剂阻断藻类和青苔的繁殖链条,掐断其光合作用。严重爆发时,在水面喷洒一些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或壳聚糖改性高岭土等絮凝剂,同时可投加少量活性炭吸附剂。

(三)打捞工程

将死亡或濒临死亡的藻类迅速打捞出水。打捞可采取人工捞取或者机动表层抽吸。打捞出的藻类、水面漂浮物及沉淀污泥等送往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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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府办发〔2024〕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部门解读:

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图读懂:

一图读懂:《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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