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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一、出台背景

基准地价的内涵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区域平均价格。基准地价主要应用于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土地收益核算、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我区上一轮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2016年9月制定并公布实施,现已无法完全准确反映目前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不能满足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调控的现实需要。为加快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820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加快完成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通知》(渝规资办﹝2022﹞5号)要求,我区组织开展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二、调整更新的主要内容

本轮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用途由原商业用地调整为商服用地,取消原办公用地,增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是根据近年来规划调整情况,扩大定级范围,更新土地级别;三是结合实际情况评估并全面更新各用途土地基准地价。具体如下:

(一)土地级别调整情况

定级范围包含现行城市控规(含镇总规)与土地规划“两规”重叠部分。土地级别由原商业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各7个级别,调整为商服用地6个级别,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用地5个级别,工业仓储用地3个级别。

商服用地级别分布:璧城街道、璧泉街道1-3级,青杠街道3-4级,来凤街道4级,丁家街道、大路街道4-5级,大兴镇3-5级,正兴镇4-6级,八塘镇5级,其余镇5-6级。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用地级别分布:璧城街道、璧泉街道1-3级,青杠街道3-4级,来凤街道4级,丁家街道、大路街道、八塘镇、正兴镇4-5级,大兴镇3-5级,其余镇5级。工业仓储用地级别分布:璧城街道、璧泉街道为1-2级,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大兴镇为2级,其余镇为3级。

(二)基准地价调整情况

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均较原基准地价有所提高。本轮基准地价期日为202111日,商服用地使用年限40年,容积率为2.5,楼面地价在250/平方米-2500/平方米之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为2.0,楼面地价在550/平方米-2650/平方米之间;工业仓储用地使用年限50年,容积率为1.0,楼面地价在160/平方米-420/平方米之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年限50年,容积率为1.5,楼面地价在350/平方米-1500/平方米之间。

与上轮基准地价对应楼面地价对比表

商服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

2016年

2021年

增长率

2016年

2021年

增长率

2016年

2021年

增长率

1级

1520

1级

2500

64%

1级

1250

1级

2650

112%

1级

380

1级

420

11%

2级

1150

2级

1800

57%

2级

940

2级

2130

127%

2-5级

220

2级

280

27%

3级

880

3级

1250

42%

3级

690

3级

1750

154%

6级 

130

3级

160

23%

4级

660

4级

800

21%

4-5级

480

4级

1050

119%

5-6级

375

5级

450

20%

6-7级

235

5级

550

134%

7级

160

6级

250

56%

单位: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并公布执行,《关于公布璧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璧山府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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