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9号提案的复函
胡光委员:
一、政策依据
一是按照2022年9月发布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道路新命名后需在15天之内在国家地名库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已竣工的道路现状图,故道路命名工作只能在道路竣工后开展,不能在编制控规时同时进行。二是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规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应避免出现新楼盘建设过程中新形成内部道路,影响居民生活以及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三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施工图是否满足城乡规划文件要求,审查合格的,应在审查合格书中备注“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在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对道路规划布局进行认真研究,提前谋划道路命名工作,待道路竣工后,第一时间启动道路命名工作。二是加强对新建项目外部退让及内部间距的管控,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避免建成后出现内部道路变城市开放道路的现象。三是区安质事务中心应检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验收意见是否落实相关要求,并在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上注明相关情况。质量监督交底环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按相关要求备注的,不予开工建设。
经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单位商议后认为:对新建道路提前谋划,并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进行审批,避免建成后出现内部道路变城市开放道路的现象,待道路竣工后,第一时间启动道路命名相关工作。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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