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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3〕48号)

日期: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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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石新街105

负责人:万阳,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6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71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请求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23720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6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第2项为“该项目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认为是咨询事项,未提供相应的征前程序材料给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申请公开第12“申请人的林权地及耕地已纳入征地红线范围内,已有申请人签字的相应调查登记表格文件”。申请人认为此两项均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范畴,均属于被申请人应完成的法定征前程序,被申请人未提供或刻意不提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存档于被申请人处,但却以“该部分信息繁多不便复制”为由,拒不提供相应的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行政不作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被申请人回复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不存在,系未履行其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之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如对本答复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项违法及错误的告之行为,被申请人试图想浪费、花费申请人的时间、精力、经济等,影响与耽搁申请人的救济时间。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形式违法。且被申请人提交的附件材料中,落款处无相对应行政部门印章(即使是复印件,也应有印章),申请人很难辨别其真实性,也未体现行政部门在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的严谨性、合法性,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款规定,属于形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故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涉及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该项目持续三十日征前公告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的林权地及耕地已纳入征地红线范围内,已有申请人签字的相应调查登记表格文件以及涉及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并提交相关复印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该部分信息繁多不便复制,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告知并提供了查阅渠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到征收阳岫村四组原阳岫村九队的征地红线范围图,被申请人不是公开主体,应由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经征求该单位意见,该单位亦同意公开,但由于该部分申请内容不便复制,被申请人申请人告知并提供了查阅渠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内容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依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述内容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该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涉及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公告、通知及听证笔录等相关文件,经检索查找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由被申请人掌握,依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了可能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征前等程序、该地块的土地性质、项目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的政府信息,属于咨询事项,依据前述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咨询渠道提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如对本答复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系被申请人在制作答复书中的笔误,且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申请人已向相应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关于提交补正材料的信函》中提到的补充意见,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以及第四章行文规则规定的内容,该条例所规定公文所适用的主体应是各级党政机关内部的公文,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是该条例所规定的公文,故不存在形式违法的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因申请人位于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阳岫村四组的土地、林地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20236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涉及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2.持续三十日征前公告及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征前等程序;3.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内容;5.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6.补偿安置方案;7.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公告、通知及听证笔录等相关文件;8.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9.土地性质;10.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11.涉及到征收阳岫村四组(原阳岫村九队)的征地红线范围图;12.申请人的林权地及耕地已纳入征地红线范围内,已有申请人签字的相应调查登记表格文件。同时要求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于20236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第1项目、第2项目中的持续三十日征前公告以及第6项目、第12项目予以公开;第4项目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到重庆市交通局查阅3项目、第5项目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第7项目、第8项目不存在;第11项目可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阅5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信息繁多,不便复制可到被申请人处查阅4项目中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内容属于过程性记录,不予公开;第2项目中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征前等程序、第9项目、第10项目属于咨询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6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条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6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6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其信息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及其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众多,被申请人已经对其申请的内容分别作出答复,其答复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内容合法。

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的第2项中的补偿协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2项为“持续三十日征前公告及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征前等程序”,“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征前等程序”实质是咨询征前程序而非公开补偿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申请人无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该部分信息繁多不便复制为由,拒不提供相应的材料系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涉及信息资料数量庞大不宜采取复印方式提供被申请人告知其可采取查阅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获取信息,同时附具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已对上述信息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告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不存在系未履行其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之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经被申请人检索查询后确定其未制作和保存上述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无不妥。

对于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错误告知复议机关、无发文字号、附件材料落款处无相对应行政部门印章的问题。第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议机关告知不准确,但并未导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被剥夺。第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形式上缺少文号,但对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三,本机关对比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璧山府拟征公〔20211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七塘镇盐店村第六村民小组等6个村21个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启动公告》、璧山府征公〔20222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公告》、璧山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8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七塘镇盐店村第六村民小组等6个村21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原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原件一致,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述程序不当之处宜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的瑕疵,不足以因此否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对被申请人的前述问题,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6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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