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
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的通知
璧山交局发〔2021〕83号
局属相关单位,区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切实提升城市形象和群众生活品质,强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13)和《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管理规范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
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标识设施管理规范
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树立全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提升璧山城区城市形象品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13)和《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1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车容车貌
(一)车身外观
1﹒车身整洁、无灰尘沉积,线形平滑无凹凸。
2﹒漆面完整无破损,色度统一。
3﹒车辆前后牌照齐全、字号清晰,固定端正,无遮挡物、反光物。
4﹒车窗玻璃及后视镜齐全无破损,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全车玻璃压条完好无脱落、缺损。
5﹒车辆前后保险杠完整无破损、脱落。
6﹒全车轮毂及中心盖齐全、洁净,无沉积泥垢。
7﹒车辆前后照明灯齐全,干净明亮,功能有效。灯罩对称配套、无破损。
8﹒车辆顶灯完好无破损,启明有效。
9﹒车身两侧腰条完整无破损、变色。
10﹒车门及后备箱下缘不得粘贴与车身颜色相异的防磨损条。
11﹒企业名称(简称)、监督电话、行业编号、车辆顶灯按本规范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喷印及设置。
(二)车辆内饰及设施
1﹒仪表完好,仪表台整洁,除安装多功能显示屏、计价器和行业要求张贴的图(卡)外,不得放置与营运无关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2﹒车厢内顶蓬及内饰板完好、清洁无积尘。
3﹒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倾度可调。
4﹒座套按时更换,齐全、洁净、平整。
5﹒脚垫整洁、平整无破损。
6﹒车窗玻璃升降设施齐备、功能有效。
7﹒车门开启、锁止功能齐全、有效;行李厢内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
8﹒车内空调、音响设施完备,功能有效。
9﹒车辆安全带齐全、清洁,功能有效。
10﹒在规定地方安装放置经行业管理部门准许的其他设施设备物品和图(卡)片及宣传广告资料。
二、服务标志
(一)车身颜色
全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统一采用上部为嫩绿色,下部为银灰色,中间加黑白相间的腰带。车辆标志色不得随意更改。
(二)车身营运标识
1﹒行业编号
字体:楷体GB-2312、斜体、加粗;大小:300字号;数字间距:3cm;定位:后车灯与油箱盖左侧垂直线中心位置(两侧对称),数字下端与翼子板直线对齐,颜色:白色。
2﹒企业名称(简称)
字体:华文行楷;大小:350字号(加粗);间距:两字间距8cm,三字间距4cm,四字间距2cm;定位:前车门横向中间(两侧车门对称),字体上端距腰条下端4cm;颜色:白色。
3﹒监督电话
字样:监督电话:(41404099);文字字体:华文行楷;文字大小:200字号;数字字体:楷体GB-2312;大小:200字号(数字加粗);定位:前车门横向中间(两侧车门对称),字体(数字)上端距企业名称下端4cm。间距:文字(数字)间距1cm,文字与数字之间间距2.5cm;颜色:白色。
4﹒车辆顶灯
定位:车身顶部中心位置,且与车身纵向排列(即与车辆朝向一致),要求保持外壳完整、字迹清晰、图案清楚、形状为梯形体(具体见附件)。车辆顶灯车头面上部贴注“出租”字样,下部设置运营状态LED显示屏;顶灯车尾面贴注“TAXI”不得有其他字样。车辆顶灯侧面为广告位。外观尺寸:705*315*268mm。与车载计价器对接,新增红色空车,绿色有客,计价器显示暂停时空车牌无显示。空车屏尺寸:160mm(长)×80mm(高)。
5﹒价签:有后小三角玻璃的出租汽车车辆,张贴在后小三角玻璃(两侧)下侧。没有后小三角玻璃的出租汽车,张贴在紧靠后窗玻璃车后身部位,高度与车后窗下沿(两侧)平齐。
(三)多功能显示屏、计价器
多功能显示屏、计价器应位于仪表台中间,与仪表台出风口中线位置对齐,要求屏幕图像、文字清晰。
三、其他规定
(一)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变更车身外观、内饰及设施的安装及位置、服务标志和顶灯尺寸样式。
(二)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外张贴广告。
(三)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只能明示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其他未尽事宜及车身服务标志更改,以行业管理部门通知要求为准。
(五)本管理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规范》附件
(车辆顶灯车头面形状)
(车辆顶灯车尾面形状)
(车辆顶灯侧面形状,与广告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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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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