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2.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3.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拟订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资质的管理,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
4.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检查检测受监工程建筑材料,指导镇街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工程一般和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收集地方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5.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监督建筑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监督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交易市场。
6.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7.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执行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编制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8.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
9.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
10.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贯彻实施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11.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12.负责城乡排水的监督管理。拟订城乡排水措施、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督促城乡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及泵站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区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及泵站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13.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14.指导村镇建设。贯彻实施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5.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16.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建筑节能发展和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认证、研发和应用管理,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17.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监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18.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将区住房城乡建委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机关。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区住房城乡建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19.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20.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党建工作。
21.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构成
部门本级内设机构9个,各机构规范简称依次为:办公室、党建科、法制信访科、住房管理科、物业监督管理科、建筑管理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村镇建设科、行政审批科(消防科)。下设二级预算单位5个,分别是: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务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城乡建设档案馆、重庆市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重庆市璧山区房屋征收中心、重庆市璧山区管网运维服务中心。
纳入本部门2025年度预算编制的二级预算单位主要包括: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级)、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务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城乡建设档案馆、重庆市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重庆市璧山区房屋征收中心、重庆市璧山区管网运维服务中心等6个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80983.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9973.6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1010.04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00万元,事业收入资金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资金0.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资金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0.00万元,其他收入资金0.00万元;收入比2024年减少31086.01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31025.7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减少62111.78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80983.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00万元,教育支出0.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9.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44.47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8000.0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4224.4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8014.91万元;支出比2024年减少31086.01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282.96万元,项目支出减少30803.05万元。
按照我区预算管理要求,结转金额已纳入相应性质的资金收入中进行反映,上述收入包括2024年结转并编制到2025年预算的资金。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9973.6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9973.62万元,比2024年增加31025.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87.7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比2024年减少282.96万元,主要原因是原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撤销,本年度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67185.85万元,主要用于老旧小区改造、配租型住房保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比2024年增加31308.75万元,主要原因是将2024年结转的老旧小区改造、配租型住房保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水污染防治等上级资金纳入2025年年初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010.0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010.04万元,主要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巴蜀美丽庭院示范片建设、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及配套管网更新等重点工作,比2024年减少62111.78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预算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69200.00万元,2025年无此项预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2025年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15.50万元,比2024年减少9.00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计划;公务接待费3.50万元,比2024年减少3.50万元,主要原因是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厉行节约,严控陪餐人数,公务接待费预算较去年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00万元,比2024年减少5.5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控支出,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标准降低;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改革相关规定,本年度无公务车购置预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7.28万元,比2024年减少79.93万元,主要原因是原所属原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撤销,本年度无预算支出,同时进一步落实厉行节约要求,精文简会;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
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10.2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00.00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10.2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00.0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5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7185.8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业务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0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业务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单位根据以前年度预算安排、项目需求等情况合理预计。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教育收费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单位根据教育收费标准、学生人数等合理预计。
(三)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单位根据本年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收入等情况进行预计。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单位结合上年度上级补助收入等情况进行预计。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单位结合上年度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情况商附属单位进行预计。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根据本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规模、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预计。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单位根据情况合理预计,全部编入预算。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其他说明事项
部门预算公开表中附表之间、表间内部存在一定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代开勇 联系方式:023-414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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