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3〕8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璧山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和财政贴息贷款,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 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授权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最高限价,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四)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对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管理县级政府采购专家库;
(六)调查处理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实施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办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二)公示成交结果,鉴证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参与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数量及价格的验收;
(三)整理供应商、产品、服务等信息;
(四)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的其他事宜:包括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料归档、保存,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采购人应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采购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采购预算;
(二)制定采购计划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参加采购全过程,办理采购业务有关事宜;
(三)编制采购文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出具《璧山县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交县交易中心鉴证后,送县财政局备案,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六)受理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异议、质疑等;
(七)申请拨付采购资金;
(八)归档和保存政府采购文件资料。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方式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采购人需报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审核,县政府审批。
(一)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货物类、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服务类、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采购,由采购人申请,县财政局下达计划后,采购人按照财政局下达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购预算单项或者批量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单项或者批量在1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的货物类项目的采购,按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急需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原则上实施网上询价。因特殊原因或采购任务紧急,确需实施现场询价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审核,县政府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审批。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未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购人申请采购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的,经县财政局签注意见后到县交易中心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县财政局根据县交易中心出具的公示结果审批采购方式。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依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分月采购执行申请。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向县交易中心下达集中采购计划。对于年度执行中需要追加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向县财政局书面申报。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由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指定媒体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bsggjy.com),50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还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潜在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编制,并按以下权限审批发布: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和100万元以下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和采购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文件会审,还应有县发改委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采购人按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交县交易中心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会审且按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交县交易中心发布。其他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县财政局批准后交县交易中心发布。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县财政局可确定由采购人邀请1-2名相关专家参与采购文件的会审。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质疑的答疑、异议的答复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至县交易中心,县公管办根据县交易中心收到的采购文件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集中安排会审,县交易中心为会审工作提供场地和服务。
第十三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应分别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谈判、询价)专家的,经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同意后,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
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或参与了采购文件会审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谈判、询价)专家参加评标(谈判、询价);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县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评标(谈判、询价)专家必须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人在县公管办、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下,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相关文件资料截止时间前5小时内在县交易中心或县财政局随机抽取。专家名单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10分钟后在县公管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打印,并核验专家身份。涉密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同意后,可由采购人指定评标(谈判、询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第十五条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相关文件资料截止时间前1.5小时内接收投标人(供应商)递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和金额交纳,交纳金额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采购人出具《璧山县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中标(成交)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二)潜在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3日;
(七)采购人出具《璧山县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中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交易中心鉴证和县财政局备案;
(九)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采购人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二)潜在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资格预审公告,并在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三)组织资格预审,采购人在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及以上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其余程序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的三、四、五、七、八、九款执行。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公告和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潜在供应商在网上自行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组建谈判小组;
(四)供应商递交相关文件资料,交纳保证金;
(五)谈判小组与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所有供应商开展谈判;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3日;
(八)采购人出具《璧山县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交易中心鉴证和县财政局备案;
(十)退还保证金。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询价文件。网上询价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潜在供应商在网上自行下载或按规定获取询价文件;
(三)组建询价小组;
(四)供应商递交相关文件资料,交纳保证金;
(五)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六)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网上询价采购的,实行资格后审,供应商的报价同送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一并递交;
(七)开启报价函,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实施网上询价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在指定媒体上公示3日;
(八)采购人出具《璧山县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交易中心鉴证和县财政局备案;
(十)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开标(谈判、询价)由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和相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评标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技术部分原则上只作符合性评审。技术特别复杂并有特殊要求,且技术部分需占分值的,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6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30%。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在征询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交易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门并确定该采购项目无投诉或投诉处理完毕后,出具《璧山县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人签订;县交易中心依据采购人出具的《璧山县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合同进行鉴证,并由采购人报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县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验收时,采购人对技术、质量、服务等负责,其他部门对采购项目的数量、金额负责。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单。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所有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整理集中采购活动记录、采购任务通知、采购文件、投标人(供应商)递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谈判、询价)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送县财政局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完整的采购资料档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 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采购结果以及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公告情况;采购档案的建立和采购文件保存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规的,应当责令采购人立即停止采购活动,并及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肢解转让采购项目。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管办、县财政局投诉。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公管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实施监察。县审计局负责对采购资金使用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监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县公管办、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采购当事人有违规行为的,由县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受到处理的供应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相关规定限制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处理结果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分散采购按县财政局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璧山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璧山府办发〔2011〕202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