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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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0〕3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维护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渝府发〔2008〕26号、渝人社发〔2009〕36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街道镇乡和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会同各级各部门依法、认真做好这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工作。

(二)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新征地农转非人员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具体包括:及时向县公安局报送征地农转非人员审批表及农转非人员名单;及时向县社会保险局报送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审批表、拟参保报批名册;会同县社会保险局做好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情况公示;及时足额代缴参保费用;及时发放《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三)县公安局:负责按程序办理新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手续。

(四)县社会保险局:负责查询拟参保人员征地前参保情况,进行参保费用测算,并向县地税局提交征收计划;养老待遇计算及凭证打印;参保人员档案管理。

(五)县地税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按县社会保险局提供的《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及时向县国土房管局出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按征收计划足额征收保险费。

(六)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1.负责推荐农转非人员并提供名单:(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同时做好被推荐人员的公示。

2.督促社会保障服务所做好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档案资料收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社会保障服务所:

根据县国土房管局提供的拟参保人员《公示表》,收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填制《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等相关资料,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资料。做好新征地转非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一)新征地人员农转非户口审批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推荐产生农转非人员,严格公示制度,将无异议的公示结果报送县国土房管局,由县国土房管局及时报送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送达县国土房管局。

(二)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及费用确定

1.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县公安局审批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填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含电子文档,以下简称《拟参保名册》,附件1)送县社会保险局,报送时应附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县国土房管局和县公安局审批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

2.县社会保险局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规定,对拟参保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查询其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对符合参加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计算其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本人应承担的金额,填写《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附件2)后,将《缴费明细表》送县国土房管局。县国土房管局在收到《缴费明细表》后,会同县社会保险局填制《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及参保情况汇总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附件3),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3.《公示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社会保险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缴费明细表》制定征收计划,并打印《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附件4),分别提交县地税局、县国土房管局,由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三)参保费用缴纳及凭证发放

县国土房管局自收到《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县地税局指定地点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正常计划和补充计划)全额划入市财政局在璧山县开设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完清费款后,凭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作为记账凭证,并为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出具《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5),在发放安置补助费时,发给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

(四)参保人员的管理

1.社会保障服务所根据县国土房管局提供的《公示表》和《告知书》,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资料,填写《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6),并及时将参保档案移交县社会保障局管理和完善参保手续。

2.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完清后,县社会保险局根据社会保障服务所提供的个人参保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以下手续:

(1)为“4050”人员、中青年人员出具《参保通知》,并建立相应的参保档案,由新征地农转非人员自行到县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相关手续。

(2)为老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4050人员打印《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待遇审批表》(附件7),并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审批手续完成后,为其填制《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

3.县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在完清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对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5.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县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金。

 

附件:1.《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

      2.《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3.《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及参保情况汇总公示表》

      4.《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

      5.《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6.《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

      7.《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待遇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

 

 

 

 

 

 

(封面)

 

 

 

编号:

 

宗地

实施

批准征地文号及时间

征地项目名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土地面积

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间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每亩)

土地补偿费总额

应缴80%土地补偿费金额

本次应缴费用

 

 

 

 

 

 

 

 

 

分批次实施

 

 

 

 

 

 

 

 

 

 

 

 

 

 

 

 

 

 

 

 

 

 

 

 

 

 

 

 

 

 

 

 

 

 

 

 

市政府批准农转非人数

公安部门审批实转非人数

拟参保人数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章)

合计

老年人数

“40.50”人数

中青年人数

审核人:

 

 

 

 

 

 

 

经办人:

 

其中:在校大中专生人数

 

义务兵人数

 

劳改劳教服刑人数

 

年 月 日

 

备注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身份证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间

城镇居民户口登记(审批)时间

备注(电话号码)

是否参保(城保、农保)

参保地点

参保时间段

 

 

 

 

 

 

 

 

 

 

 

 

 

 

 

 

 

 

 

 

 

 

 

 

 

 

 

 

 

 

 

 

 

 

 

 

 

 

 

 

 

 

 

 

 

 

 

 

 

 

 

 

 

 

 

 

 

 

 

 

 

 

 

 

 

 

 

 

 

 

 

 

 

 

 

 

 

 

 

 

 

 

 

 

 

 

 

 

 

 

 

 

 

 

 

 

 

 

 

 

 

 

 

 

 

 

 

 

 

 

注:拟参保人员中如有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含退伍军人)、劳改劳教服弄人员请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2: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2009 年 月)

 

 

宗地名称:

单位编码: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章)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纳总额

个人安置补助费缴纳额

土地补偿费缴纳额

1

2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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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小计

 

 

 

至本页累计

0

0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制表日期:

备注:

1.1=2+3;当3栏的累计与《拟参保报批名册》中的“应缴80%土地补偿费金额”进行比较,3栏<应缴80%土地补偿费金额时,应将其差额提交地税部门征收;

 

2.本表一式二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及参保情况汇总公示表

 

填报单位:

 

 

 

 

 

 

 

 

 

 

征地批文号

 

补偿方案批复文号

 

被征地所在村社

 

安置补助费标准

 

补充计划(土地补偿金的80%代缴参保缴费后的余额)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安置方案批准之月年龄

参保年限

参保应缴纳费用

代扣后应发安置费金额

备注(参城保或农保)

参保缴费总额

个人缴纳额

统筹补贴

合计

 

 

 

 

 

0

0

0

0

0

0

1

 

 

 

 

 

 

 

 

 

 

 

2

 

 

 

 

 

 

 

 

 

 

 

3

 

 

 

 

 

 

 

 

 

 

 

4

 

 

 

 

 

 

 

 

 

 

 

5

 

 

 

 

 

 

 

 

 

 

 

6

 

 

 

 

 

 

 

 

 

 

 

7

 

 

 

 

 

 

 

 

 

 

 

8

 

 

 

 

 

 

 

 

 

 

 

 

 

附件4: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

(宗地名称: )

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单位:人、元

项目

人数

应收总额

合计

正常计划

补充计划

小计

个人安置费

土地补偿费

新征地老龄人员

 

 

 

 

 

 

新征地4050人员

 

 

 

 

 

 

新征地中青年人员

 

 

 

 

 

 

合计

0

0

0

0

0

0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负责人: 业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5: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根据渝府发〔2008〕4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现我单位已将你安置补助费中的 元拨付到 区(县)社会保险局。

请你于 年 月 日前,到被征地所在地区社区社保所完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2、近期1寸正面免冠登记照2张;

3、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璧山县征地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6:

备注:此表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之月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填写。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市(省) 区(县)

街道、镇(乡)

居住地址

  市(省) 区(县)

街道、镇(乡)

(详细住址):

居住地邮编:

以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

 

是:□ 否:□

 

以往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情况

 

是:□ 否:□

 

社会保障号码

 

以 下 由 老 龄 人 员 填 写

领取养老待遇的邮政储蓄银行帐号

 

 

社区居委会

 

供养亲属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供养关系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签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个人编号

 

审核 意见

 

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核,该人员基本情况为:

1、出生年月: 年 月。

2、人员安置时间: 年 月。

3、城镇居民户口登记时间: 年 月。

4、月养老金待遇金额: 元(其中:高龄增发月养老待遇: 元)。

经办人: 社会保险局(签章)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确认,该人员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第 条规定资格条件,准予从 年 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月养老待遇金额 元。

 

经办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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