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
授予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9〕12号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对外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区对外交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交流以及公益福利事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设立由区政府外办召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族宗教委、区台办、区政府侨务办、区侨联等部门组成的璧山区荣誉市民评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外办。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评审璧山区荣誉市民的推荐名单,并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核;
(二)研究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璧山区荣誉市民推荐名单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五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2人,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证书、证章。
第六条 被授予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本区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在璧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
(一)应邀参加本区组织的重大庆祝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二)在区内各医院就医享有优先待遇。
第七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璧山区荣誉市民评审工作联席会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璧山府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推荐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推荐审批表
姓 名 |
中文名 |
外文名 |
曾用名(笔名) | |
|
|
| ||
性 别 |
|
国 籍 |
| |
出生日期 |
| |||
目前职业 及职务 |
| |||
联系地址 |
| |||
个 人 简 历 |
| |||
推 荐 理 由 |
| |||
在其所在国家 和地区的声誉和影响 |
| |||
推荐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荣誉市民评审工作 联席会议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政府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