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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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

授予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9〕12号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2日    

 

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对外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区对外交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交流以及公益福利事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设立由区政府外办召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族宗教委、区台办、区政府侨务办、区侨联等部门组成的璧山区荣誉市民评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外办。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评审璧山区荣誉市民的推荐名单,并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核;

(二)研究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璧山区荣誉市民推荐名单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五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2人,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证书、证章。

第六条 被授予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本区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在璧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

(一)应邀参加本区组织的重大庆祝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二)在区内各医院就医享有优先待遇。

第七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璧山区荣誉市民评审工作联席会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璧山府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推荐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荣誉市民推荐审批表

 

姓  名

中文名

外文名

曾用名(笔名)

 

 

 

性  别

 

国  籍

 

出生日期

 

目前职业

及职务

 

联系地址

 

 

 

 

在其所在国家

和地区的声誉和影响

 

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荣誉市民评审工作

联席会议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