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退役士兵“四类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9〕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退役士兵“四类人员”安置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璧山区退役士兵“四类人员”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退役士兵“四类人员”安置方案
重庆市璧山区
退役士兵“四类人员”安置方案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渝府〔2011〕10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 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空余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机关事业单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退出现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简称“四类人员”,下同)。
二、安置方式、比例及办法
(一)安置方式。自2019年起,对2018年及以后退役的“四类人员”(含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人员)安置方式为一部分安排到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一部分安排到区属国有企业,一部分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安排到市内或区内国有企业。
(二)安置比例。按照“适当比例安排、减少编制压力”的原则,结合驻军较多、异地安置量大等实际,每年安置到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人员数,控制在符合安置条件“四类人员”总人数的30%以内,安置到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员数,控制在符合安置条件“四类人员”总人数的20%以内,其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市统筹安置。
(三)安置办法。每年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安置人员到事业单位所需编制数额,向区委编委会提出用编数额申请,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审定;安置人员到区属国有企业的,由区国资中心确定安置人数。上述安置数额确定后公示具体岗位,采取笔试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相结合的方式,按所得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其中笔试成绩占30%,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占70%,选择安置到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参照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三、自主就业安置原则及办法
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并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每服役1年按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算,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待安置期间的政策规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按照待安置期间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置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中代扣代缴,所需费用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退役士兵待遇连续享受。
五、部门职责
区国资中心负责落实到区属国有企业退役士兵安置岗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总结,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量化评分,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做好笔试、考察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笔试,以及安置到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工作,按规定接续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关系,做好退役士兵后续安置工作;区医保局负责接续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险关系,做好退役士兵后续安置工作;区公安局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区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工作职责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把安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明确分工,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安置计划。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必须无条件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三)执行安置政策。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置政策规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或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退役士兵通过不正当手段在档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在文化考试中作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优先选岗资格。
(五)强化督促指导。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切实组织好排名选岗,为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探寻新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