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7〕32号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保护我区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现就加强我区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主体
区政府是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监管的责任主体。
区国土房管局对全区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监管。
各镇街是辖区内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负总责。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国资中心、区工商局等部门依职责履行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的共同责任。
二、细化监管职责
各镇街应加强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巡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或接到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违法修建工业厂房、库房、养殖用房等非法建设举报后,应及时制止,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作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整改、强制拆除或回填等决定。
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巡查。对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国土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违法建构筑物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建筑设计单位不得对未取得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水、电、气等单位不得提供通水、通电、通气等相应服务,公安、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备案等手续,已办理的应依法撤销。
三、严格责任追究
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工作将列入对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与领导干部任用、评先创优工作相结合。
(一)对不认真履职的镇街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年内,辖区内每出现1宗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整改不到位的(拆除违法建筑、复耕复绿到位,下同),扣减镇街当年财力1%。
出现2宗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区通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出现3宗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追究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单位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的;
5.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对不认真履职的国土、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以镇街为属地单元,一年内国土、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每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1宗在建违法建设,未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政府责成属地镇街及时制止、消除违法状态的,或出现1宗发现的已建成违法建设60日内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取消所在辖区国土所或国土(规划)执法大队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出现2宗的,所在辖区国土所或国土(规划)执法大队向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作书面检查,并在国土(规划)部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出现3宗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追究所属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国土所和国土(规划)执法大队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不认真履职的区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区级相关部门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且选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或整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执法进程或整改到位的,视其情节,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等服务的,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监察机关或其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予以处理
对有以下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含)以上的;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含)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含)以上的;
4.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含)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含)以上的。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对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