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3〕11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2〕77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缴费基数调整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上述人员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按在职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比例由4%调整为2%。其中:1%用于公务员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1%用于建立公务员住院补贴及大病、重病补贴专项资金。
三、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和标准
1.将原按公务员个人缴费额的1.5%划入个人账户政策取消,改按渝人社发〔2011〕22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职按1600元/年·人、退休按2000元/年·人标准注入。
2.将原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0.9%划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取消,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3.将原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用于公务员健康体检经费由0.6%调整为1%。
4.将公务员住院补贴报销比例由原按70%报销调整为按90%报销,同时建立公务员住院大病、重病专项补助基金。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缴费和个人账户注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其中: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丁家医院4家县级单位所需经费在单位国资收益中安排。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注入资金,由各参保单位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划入县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医疗保险中心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六、公务员住院补贴由县政府委托或招标的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投保费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七、以上政策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