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璧山府发〔2016〕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全区病死畜禽(含病死畜禽、自然灾害死亡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病死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等,下同)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努力实现“三个防止”和“三个保障”:即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导致环境污染,防止病死畜禽产品流向餐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尽快建成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确保不发生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疫病、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二、工作职责
(一)生产经营者: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负责向所在辖区畜牧兽医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病死畜禽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对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权的病死畜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发现地所在镇街负责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打捞并做无害化处理;其它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市容卫生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发现地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发现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区农委:负责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确保病死畜禽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执法职责。同时,对因病死畜禽给动物疫病防控、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
(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查处病死畜禽流入市场、餐饮、食品加工企业以及经营、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
(五)区公安局:负责对各部门依法移送抛弃、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即依法立案;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区财政局: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将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划拨支付。
(七)区环保局:负责开展因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对环境损害程度的认定工作。
(八)保险公司:负责养殖场(户)参加保险信息的录入;依据无害化处理证明和相关保险资料及时理赔。
三、工作机制
(一)全区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须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推行高效、节能、环保、处理物可利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二)温氏、特驱、大发、奇垦等家禽养殖公司的交易平台和种鸡场等,须全部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各养殖公司制定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指导养殖户建立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机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实施办法报区农委备案。
(三)常年存栏生猪当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鼓励其他畜禽养殖场(户)购置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畜禽养殖场(户),其零星死亡的畜禽,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可采取就近深埋方式处理;数量较大的,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有偿委托就近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具体流程
1.屠宰厂(场)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
屠宰企业发现病死生猪后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由驻场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在其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家禽养殖公司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
养殖公司交易平台及种鸡场的病死禽,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下,利用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公司养殖户的零星病死禽,利用其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或就近深埋或投入化尸窖处理,并在养殖档案中做好记录。批量死亡的,要及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由官方兽医监督、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
3.规模养猪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
发现病死生猪时,应及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已参加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报险),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将无害化处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作为申报补助和申请理赔的材料。
4.其他养殖场(户)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参加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报险)。
(六)保险理赔
参保养殖场(户)电话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保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勘,检查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收集资料,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及时按标准理赔保险金。
(七)财政补助
区财政局根据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提供的无害化处理相关材料,按照市级相关文件精神,对屠宰厂(场)、养殖户给予无害化处理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明确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人负责,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用好用活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项目、整合资金,打捆使用沼气工程建设、养殖污染治理、生猪保险和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等项目资金,将其合理使用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积极申报中央财政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损失补助政策、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以及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后运行费用(电费、燃油费、运输费、生物发酵菌料费等)的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所有畜禽散养场户;安排病死畜禽处理监管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新建或更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在市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增加畜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承保率和投保补贴额度;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国土等部门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修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的,参照公益性设施建设给予立项、用地、用电、环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国土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将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与产业扶持发展政策资金挂钩,享受财政补助的养殖场应具备动物疫病诊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条件。新建或更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需经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制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动物防疫意识、生物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建立奖励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严肃工作纪律。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骗取保费、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