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库进行垂钓、炸鱼、
毒鱼、电鱼、偷捕水产品、游泳
等污染水体行为的通告
璧山府发〔2016〕3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饮用水源水库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库进行垂钓、炸鱼、毒鱼、电鱼、偷捕水产品和游泳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全区饮用水源水库及其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库垂钓、游泳。如有违反,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库以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进行破坏性捕捞。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他人到饮用水源水库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如有违反,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五、严禁在饮用水源水库以任何方式偷捕水产品。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相关执法人员在饮用水源水库开展正常执法活动。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到饮用水源水库进行垂钓、游泳、炸鱼、毒鱼、电鱼、偷捕水产品等行为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视情节移送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对在饮用水源水库进行其它污染水质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