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1〕3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均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所在地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二、搬迁费
住宅:1000元/户·次。
非住宅:商业、办公、仓库等业务用房30元/㎡·次,生产用房40元/㎡·次。
现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计发一次;临时过渡安置计发二次。
三、提前签约奖励费
房屋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签订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提前时间给予提前签约奖励费。
(一)璧城、璧泉地区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2元/㎡·日计算。
非住宅:临街平街层商业门市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0元/㎡·日计算。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5元/㎡·日计算。
(二)青杠、丁家、大路、来凤地区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5元/㎡·日计算。
非住宅:临街平街层商业门市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8元/㎡·日计算。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4元/㎡·日计算。
(三)其他地区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元/㎡·日计算。
非住宅:临街平街层商业门市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6元/㎡·日计算。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3元/㎡·日计算。
四、临时安置费
因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并自行临时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面积提供了住宅临时安置房或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璧城、璧泉地区:700元/月·户。
(二)青杠、丁家、大路、来凤地区:500元/月·户。
(三)其他地区:400元/月·户。
五、货币补偿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之一给予一次补助,不能按住宅、非住宅分别计算合并补助。
(一)住宅房屋:
1.璧城、璧泉地区:30000元/户。
2.青杠、丁家、大路、来凤地区:20000元/户。
3.其他地区:10000元/户。
(二)非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六、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并签订征收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
(一)璧城、璧泉地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600元/㎡计算。
(二)青杠、丁家、大路、来凤地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400元/㎡计算。
(三)其他地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200元/㎡计算。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或现房安置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附属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话、网络等附属设施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方式确定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恢复安装,不另收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九、本费额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说明:本文件中的“户”,均以房屋所有权为单位计算,即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
附件: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附件:
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
适用《征收条例》范围 |
费额标准 | ||||||
璧城、璧泉 |
青杠、丁家、大路、来凤 |
其他地区 | ||||||
搬迁费 |
住宅 |
第22条 |
1000元/户.次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仓库等业务用房30元/㎡.次,生产用房40元/㎡.次 |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第17条 |
住宅2元/㎡.日;临街平街层商业门市10元/㎡.日;其他非住宅5元/㎡.日 |
住宅1.5元/㎡.日;临街平街层商业门市8元/㎡.日;其他非住宅4元/㎡.日 |
住宅1元/㎡.日;临街平街层商业门市6元/㎡.日;其他非住宅3元/㎡.日 | ||||
临时安置费 |
第17条 |
700元/月.户 |
500元/月.户 |
400元/月.户 |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住宅 |
第17条 |
30000元/户 |
20000元/户 |
10000元/户 |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 |||||||
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 |
住宅 |
600元/㎡ |
400元/㎡ |
200元/㎡ |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选择货币补偿的 |
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
选择产权调换的 |
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 |||||||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说明:1、搬迁费货币补偿的发一次,产权调换的发二次。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