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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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市夜景灯饰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2〕24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璧山县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璧山县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县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三条 由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供电局以及各辖区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市政园林局共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五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一)城区桥梁、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重要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城市夜景灯饰规划中规定的应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

第六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按照县市政园林局批准的城市夜景灯饰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七条 新开发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夜景灯饰,经县市政园林局验收合格后,由政府统一供电,其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仍由各业主单位自行负责。电梯公寓、居民住宅楼等非经营性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夜景灯饰,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业主)移交县市政园林局,由政府统一供电,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雷、防盗、防漏电、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亮灯率、完好率分别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三)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十一条 应当建设而未进行夜景灯饰建设的已建工程,应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规划中的相关要求补建城区夜景灯饰。

第十二条 各业主应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灯饰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过分陈旧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灯饰,县市政园林局应当责令业主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未经县市政园林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夜景灯饰。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灯饰应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一)城市夜景灯饰统一集中启闭。

(二)灯饰开启时间根据季节、天气变化适时开启;

灯饰关闭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23:00关闭夜景灯饰;10月1日至4月30日22:30关闭夜景灯饰。

(三)灯饰开启进行A、B分类控制

A类灯饰启闭时间为每天开启,其范围为全城主干道、高层建筑及重要节点。

B类灯饰启闭时间为每周五、六、日及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其范围为全城次干道、一般建筑及次要节点。

第十四条 A类灯饰由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日常巡查工作;B类灯饰由辖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并定期将灯饰巡查结果向县市政园林局反馈。县市政园林局根据巡查结果,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督促各业主单位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五条 阻碍县市政园林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盗窃、故意损坏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市政园林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以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街道、镇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