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
璧山府发〔2013〕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援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二、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镇街、县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纳入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机构和制度,保证双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人力社保、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商业、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四、各镇街应当完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县双拥工作办事机构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有关部门落实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村、社区建立双拥工作站。县、镇街、村(社区)三级双拥工作机构有牌子、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经费、有制度,形成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军地互助的双拥工作格局。
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有条件的都应与驻军结成共建对子,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六、各级政府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制定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计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开展国防和双拥工作宣传教育。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在主要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设立固定性的双拥标志。
七、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任务,帮助驻军搞好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军队需要的粮油、水、电、煤等应当优先、优质、优价保障。协助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广泛开展科技、文化、智力、法律拥军活动。部队因军事需要征用土地,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
八、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和驻军部队外出执行军事训练演习、国防施工等重大任务期间,各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应到部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帮助军队排忧解难。
九、各级政府应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或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
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协助驻璧部队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地方建设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强行施工。军地、军民之间发生纠纷,军地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十一、县内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和各停车场(站),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和停放。停车场(站)设立军车免费停车标志。
十二、县内车站、银行、通信、医院、商场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军人优先标志,为现役、残疾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现役军人在县内公立医院就诊,凭《军官证》、《士兵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十三、现役军人、烈属、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县内名胜古迹、风景区。
十四、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半价乘坐长途客车。
十五、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军队摊派费用,不得随意向军队安排与双拥无关的任务。
十六、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十七、退出现役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转业、复员条件的义务兵、士官、军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安排工作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八、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十九、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子女的接收安置工作,按规定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医疗待遇。
二十、现役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安置。
二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习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政府分配的军队退役安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十二、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有关异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异地安置。
二十三、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另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在重庆市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二十四、士兵退出现役,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役2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发给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可在重庆市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
二十五、退役士兵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已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十六、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二十七、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创办微型企业的,给予财政税收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一切费用。
二十八、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二十九、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对本单位的烈军属、伤残军人职工应优先妥善安置,对待岗的应优先培训、优先安排。
三十、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优待金,其标准在重庆市规定基础上,可适当提高。
三十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补偿权利。
三十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接受教育,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十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5-10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年发给300元优待金;1—4级残疾军人,每年按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优待金;烈属按市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优待金。
三十四、国家发给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生活补助金、优待金,不纳入其家庭收入计算,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全县平均生活水平。
三十五、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宅基地、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三十六、孤老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或镇街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三十七、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驻璧部队和入伍前为璧山户籍的现役军人,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0元、20000元;荣获一等、二等、三等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00元、5000元、1000元;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不重复)一次性奖励4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十八、政府帮助烈属到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墓进行祭扫活动。对到外地进行祭扫活动的烈属,每5年给予1次经费补助。相关部门要做好前来璧山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九、建立医疗保险、医疗优惠、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四位一体”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具体办法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十、拥军优属经费纳入县、镇街两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四十一、各级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