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相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管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管护工作,包括规模化水厂向农村的管网延伸工程、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维修管护工作。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工作由属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区水利局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供水企业和农村用水户协会承担运行管理责任,通过多方发力共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的目的。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基金的筹集和安排下达,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的采购类限价审核和工程类结算审核;区水利局负责区级基金管理使用,负责向上争取市级及以上基金,统筹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程;属地镇街负责镇街级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监督各村(含社区,下同)用水户协会使用和管理村级基金;各村用水户协会负责村级基金的积累、使用和管理,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维修管护工作。
第五条 按照“县域统管”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模式,供水企业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供水合同约定提供维修管护、技术指导和劳务服务。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基金的组成主要包括上级基金、区级基金、镇街级基金和村级基金四类。
第七条 上级基金主要来源于区水利局向上争取的水利发展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三峡后续及移民后扶资金等农村供水保障、维修管护项目资金等。
第八条 区级基金主要来源财政预算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预算给区水利局。
第九条 镇街级基金主要由镇街统筹,原则上每年预算不少于1万元/村,并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增加。
第十条 村级基金主要来源于:
1.水费节余资金。管网延伸工程,由各村用水户协会按照核定的水价向用水户“一户一表”收取水费,并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后的节余水费;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议定的水价收取的水费;由财政投资修建的、执行计量收费的、纳入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议定的水价收取的水费。
2.根据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协会章程、村规民约等,收取的材料费、赔偿费等费用。
3.社会捐赠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上级和区级基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下达,由区水利局负责管理和使用;镇街级基金由各镇街负责管理和使用;村级基金在镇街的监督下,由各用水户协会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上级基金主要用于实施项目投资在5000元(含)以上的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
第十三条 区级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1.“高扬程”补贴:按年对农村供水加压工程的电费据实全额补贴;
2.“长管网”补贴:按季度对用水户协会水管员按考核结果进行劳务补贴;
3.农村供水保险等其他农村供水运行管护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镇街级和村级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包括水管员劳务费用、制水工程或加压工程电费、制水消毒药剂费用、基本的办公费用等;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供水管网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改造等;
3.其他奖补费用。当用水户协会当年管网漏损率低于20%时,当年节余资金的30%可按程序用于对水管员的奖励、对有带头示范作用的用水户奖励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维修养护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供水问题而需快速实施的维修、养护、改造等工程性行为。维修养护的具体对象包括:
1.农村供水管网、闸阀及其他管件,水表等计量设施;
2.提水、加压、减压等供水设施,消毒、过滤等供水设备;
3.节水、水质监测、现代化管理等先进技术推广;
4.供水相关的构建筑物等。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工程主要包括管材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工程两类。鼓励维修养护工程的管材设备采购采用“甲供材”形式组织实施,管材设备采购投资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街指导用水户协会自行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由镇街组建项目法人按照政府采购办法组织实施;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改变政府采购方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街指导用水户协会按照“快速、高效、专业”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10万元(含)以上的,由镇街组建项目法人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当发生抗旱救灾、水质污染等情况需实施应急供水工程时,由镇街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水利局联合审核,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按照应急抢险的规定快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维修养护工程由区水利局每2年按程序报区财政局进行采购限价审核,确定常用的管材设备和建筑安装工程劳务费用单价。非常用的管材设备等,2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财政局进行限价审核;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街指导用水户协会询价后确定最高限价。维修养护工程实施后,在区财政审核的限价内,根据合同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工程的实施程序:
1.维修养护工程投资在5000元(不含)以下时,由用水户协会按程序决策后实施,并建好维修养护工作台账;
2.维修养护工程在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时,实行“先建后补”,由用水户协会编制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经镇街审核、区水利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维修养护工程在10万元(含)以上时,由镇街组建项目法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养护工程实施方案,报经区水利局审批,并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按照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维修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属地镇街应全程做好安全和质量监督。区水利局采取巡查、抽检等方式,做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和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维修养护工程应在完工后1个月内由镇街组织验收。验收需完成收方计量、工程结算以及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整理等,需有受益群众代表3名及以上、用水户协会理事长及水管员、镇街相关工作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等参加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维修养护工程中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按程序报区财政局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街自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划拨。水管员劳务补助、加压泵站电费补贴、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养护工程费用,按程序直接补助给用水户协会;1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养护工程按程序执行直接报账制。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工程完工后由镇街指导用水户协会按照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办法负责运行管护,形成的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
1.各镇街和用水户协会应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管护,凡属人为或其他工程原因造成的供水设施损毁,按“谁损毁、谁修复、谁赔偿”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其维修费用不得在基金中核报。
2.区财政局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区水利局和各镇街严格基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骗取基金,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缴骗取的基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璧山府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