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璧山府发〔2025〕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周期管理质量,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璧山府发〔2012〕5号)等7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璧山府发〔2012〕5号)
2.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公告(璧山府发〔2012〕15号)
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监管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发〔2017〕32号)
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璧山府发〔2018〕3号)
5.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璧山府发〔2020〕28号)
6.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1〕235号)
7.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