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高新区发〔2024〕11号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有关企业:
《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已经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63号)、《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渝府令〔2016〕30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26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乱象,明确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等事项,结合璧山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财政资金设立和发放,无偿资助企业购买创新服务的一种凭证。创新券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每张券编号唯一,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兑现。该凭证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三条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服务合同备案、创新券印制和发放、创新券所需资金兑现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每年发行总额度800万元,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领券企业数量、服务事项等因素提报预算。若发行额度使用完毕,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增发。
第二章 申领对象及额度
第五条 申领对象
璧山高新区内(含统计、规划、安全、企业服务等范围)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且同时满足:近三年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三年无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情况;近三年无重大及以上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领总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个企业可领取的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企业营业收入与创新券领取限额表》。创新券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度,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营业收入与创新券领取限额表
序号 |
营业收入A(万元) |
自然年内领取总额(万元) |
1 |
0<A<500 |
≤3 |
2 |
500≤A<2000 |
≤10 |
3 |
2000≤A<20000 |
≤20 |
4 |
A≥20000 |
≤30 |
注:领取额度不等同于兑现额度。 |
第七条 使用限额
在领券当年,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科技服务类或项目认定(复审)类创新活动,可以使用创新券支付创新服务费用,单项服务费用创新券兑付上限不超过对应标准(附件1)。
第三章 创新券使用范围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的创新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服务和项目认定(复审)服务两类,具体如下:
(一)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仅适用于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业设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改造咨询等科技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单项服务兑付上限(附件1)的标准支付创新券给服务机构。
(二)项目认定(复审)服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科技型企业、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等项目认定(复审)的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单项服务兑付上限(附件1)的标准支付创新券给服务机构。
第四章 服务机构信息登记及公示
第九条 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登记通知后,服务机构递交更新资料或新登记申请资料。服务机构信息登记需提供:《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申请表》(附件3)及《服务机构履约承诺书》(附件5)。
(一)科技服务类机构:主要指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改造咨询、知识产权评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科技服务的机构。
(二)项目认定(复审)类机构:主要指为企业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等项目认定(复审)申报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 服务项目公示。信息登记完成后,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在璧山国家高新区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
第五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一条 创新券使用
(一)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
(二)企业与服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送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备案;企业同时填报《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服务合同完成备案后,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与创新券领取限额表》和企业实际需要发放创新券;
(四)服务机构接收创新券,开展相应的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兑付。兑付采取次年申请,集中受理审核的方式,步骤如下:
(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兑付通知;
(二)接券服务机构提交《创新券兑付申请表》(附件4),以及创新券凭证、服务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附件1)至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在璧山国家高新区微信公众号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无误的,按程序兑付资金。
第十三条 使用及兑付注意事项
接券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项目认定(复审)服务价格不得超过相应服务事项的创新券兑付上限,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须体现合同总金额、是否包含审计费用、创新券支付金额、企业自付金额(仅限工业设计购买服务)、签约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信息。同时:
(一)工业设计(购买)服务兑现还需满足:企业与承接工业设计服务的机构无关联关系,设计产品已实现批量化生产或产业化应用。
(二)技术改造咨询服务兑现还需满足:相关项目在“渝企金服”登记并通过区级审核。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兑现还需满足: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登记。
(四)项目认定(复审)服务兑现还需满足:相应项目认定(复审)部门认定(复审)通过。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创新券交易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交易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与持券企业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接券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项目认定(复审)服务合同后,不得就该服务事项收取超出单项服务创新券兑付上限之外的服务费用(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黑名单管理。若服务机构或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将其列入创新券黑名单管理并公示:
(一)签订项目认定(复审)服务合同后,接券服务机构就相应服务事项向企业收取超出单项服务创新券兑付上限之外的服务费用(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企业或服务机构提交虚假、过期等文件;
(三)企业拒不配合服务机构兑付创新券;
(四)服务机构受到投诉,且相关投诉严重影响服务事项顺利开展并经查证属实;
(五)服务机构与企业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与服务机构,被责成整改且不能一次性整改到位的;
(七)企业及服务机构受到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处罚或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已领取的创新券作废且不能再申领创新券;列入黑名单的服务机构不予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且不能再承接创新券交易。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付及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须对相关创新服务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全区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可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璧山高新区创新公共服务库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废止。
第二十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市、区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若遇国家、市、区相关政策及法规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创新券兑付条件及限额
2. 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3. 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申请表
4. 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5. 服务机构履约承诺书
6. 无超限额服务承诺书
附件1
创新券兑付条件及限额
(一)科技服务(4项) | ||||
服务事项 |
服务内容 |
兑付条件 |
单项服务兑付上限 | |
知识产权服务 |
资产评估(仅适用于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评估)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评估文件、贷款合同 |
评估值<1000万元 |
8000(元/次) |
1000万元≤评估值<3000万元 |
20000(元/次) | |||
3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 |
30000(元/次) | |||
评估值≥5000万元 |
40000(元/次) | |||
工业设计(购买)服务
|
1.发票、银行转账凭证;2.企业设计服务外包订单清单/表格(含设计外包单位名称、设计内容及规格、数量、金额等);3.设计订单合同和对应票据;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含外包单位是否为区内制造企业、外包单位与承接机构是否无关联关系、承接设计服务合同真实性及实际发生额、设计产品批量化生产或产业化应用情况等);5.设计服务转化情况;6.全年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
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0元。 |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市级管理部门公布情况等。 |
按照服务年度内,服务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02%给予补贴,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0000元。 | ||
技术改造咨询服务 |
1.诊断服务合同、诊断服务报告、技改项目备案证、渝企金服登记并通过区级审核。 2.项目投资佐证资料、票据清单。 3.项目绩效(主要包括项目绩效成果、计算依据及相关佐证材料)。 4.需提供相关票据、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设备照片及采购合同。 |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元。单个项目备案金额需在200万元以上。 若服务机构纳入“重庆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服务机构名单”则不享受该项支持。 | ||
(二)项目认定(31项) | ||||
服务事项 |
服务内容 |
兑付条件 |
单项服务兑付上限 | |
重庆市 项目认定(共16项) |
重点实验室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30000(元/次) | |
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30000(元/次) | ||
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元/次) | ||
工程实验室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元/次) | ||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元/次) | ||
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元/次) | ||
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30000(元/次) | ||
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30000(元/次) | ||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0(元/次) | ||
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元/次) |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0(元/次) | ||
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元/次) | ||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0(元/次) | ||
“专精特新”评定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0(元/次) | ||
科学技术奖评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元/次) | ||
科技型企业入库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元/次) | ||
国家级 项目认定(共15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服务合同(包含专项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规下30000(元/次) | |
规上35000(元/次) | ||||
重点实验室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0(元/次) | ||
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0(元/次) | ||
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0(元/次) | ||
工程实验室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0(元/次) | ||
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0(元/次) | ||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0(元/次) |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0(元/次) | ||
“隐形冠军”认定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40000(元/次) | ||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40000(元/次) | ||
“小巨人”企业评定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40000(元/次) | ||
科学技术奖评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元/次) | ||
专利金奖评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三)项目复审(25项) | ||||
服务事项 |
服务内容 |
兑付条件 |
单项服务兑付上限 | |
重庆市项目复审 (共14项) |
重点实验室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5000(元/次) | |
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5000(元/次) | ||
工程研究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元/次) | ||
工程实验室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元/次) | ||
新型研发机构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500(元/次) | ||
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元/次) | ||
技术创新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5000(元/次) | ||
制造业创新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5000(元/次) | ||
工业设计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0(元/次) | ||
工业设计研究院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元/次) | ||
企业技术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元/次) | ||
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元/次) | ||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审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元/次) | ||
“专精特新”复审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10000(元/次 | ||
国家级项目复审(共11项) |
重点实验室认定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工程研究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工程实验室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技术创新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5000(元/次) | ||
制造业创新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工业设计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企业技术中心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50000(元/次) | ||
“隐形冠军”复审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0(元/次) | ||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审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0(元/次) | ||
“小巨人”企业复审 |
服务合同(包含审计费)、服务发票、认定文件或证书 |
20000(元/次) |
注:以上项目兑付皆需提供创新券纸质凭证。
附件2
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
注册地址 |
| ||||||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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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创新券申领人 |
|
联系电话 |
| ||||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
申领科技创新券额度(万元) |
大写 ¥: | ||||||
科技创新券编号 (此栏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填写) |
1. 2. 3. 4. | ||||||
申领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
附件3
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申请表
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
| ||
注册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创新券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
服务内容 |
| ||
上年度服务案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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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明材料 |
|
注: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服务领域与营业执照必须相符);2.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未受到国家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省级及以上资格认定文件(证书),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等。
附件4
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
| ||||
注册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创新券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名称 |
服务内容(高企请注明批次) |
创新券编号 |
创新券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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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金额) |
| ||||
收款账户信息(收款公司名称、收款账号、开户行) |
| ||||
注:需提供创新券纸质凭证。
附件5
服务机构履约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创新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我机构特作出如下承诺:
1. 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创新服务,诚信履行创新服务合同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2. 自觉遵守国家、市级、区级科技创新服务有关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办法。
3. 保证向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实名登记申请材料及服务完成材料,在上述材料变更时及时更新。
4. 不与企业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
5. 严格按照《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提供创新服务,按时完成创新服务,绝不无理由向企业追加服务费用。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司自愿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一切损失赔偿。
法定代表人:
服务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无超限额服务承诺书
(申请兑现时,由企业提供)
我司已认真阅读《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已充分了解创新券的发放、使用和兑付等相关内容。
我司承诺XXXX(服务机构全称)为我司提供的XXXXX项目申报服务,未超出《璧山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司自愿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一切损失。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