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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评价考核、开展全民行动三个方面做出保障,推动《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聚焦我区产业发展实际,谋划我区“十四五”节能减排“十大工程”。一是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二是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三是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四是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五是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六是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七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污染共治工程,八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九是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十是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


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680.38吨、91.14吨、811.9吨、259.3吨。


为加快推进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导全区“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39号)精神,结合璧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3年1月18日,我区出台《重庆市璧山区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璧发改〔2023〕32号),包含房租减免措施、税费减免措施、社会保险支持措施、金融支持措施、其他支持措施、保障措施六大类,具体可访问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3p1AGPMMG2PqhWb1dTO4ig)进行查看。

当申报的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并生成代码后,在项目信息页面点击“导出备案登记表”按钮,即可下载备案登记表并打印。

为保障璧山城区居民获得优质的自来水及供水服务,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渝山水资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璧发改〔2022〕81号),自2022年5月1日抄见水表量起,生活用水销售价格由2.62元/m³调为3.32元/m³;生产用水销售价格由3.42元/m³调为3.92元/m³;经营用水销售价格由4.72元/m³调为5.07元/m³(均含水资源费0.12元/m³)。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的申报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项目投资概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