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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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的通知


璧发改〔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供水企业:

《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精神,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璧山区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为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根据《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重要意义

璧山区域缺水突出,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户特别是高耗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树立节约用水意识,对缓解水资源供缓矛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璧山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区经济信息委提供。

(三)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定额参照重庆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区水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区水利局另行制定。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推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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