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新建及迁改

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璧发改〔2022334

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广电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结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渝重办〔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广电国有投资工程新建及迁改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水、电力、燃气政府投资工程新建项目承包商确定方式

按《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文件精神,合理界定政府、企业在供水供电供气国有投资工程新建项目的发包范围。政府投资的供水、电力、燃气工程新建项目发包范围不含通道、廊道、排管、市政设施等土建工程。

供水、电力、燃气政府投资工程新建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将新建内容纳入整个大建设项目的发包内容,公开招标后允许“供水、电力、燃气”新建内容以合法分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商。也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就新建项目确定承包商,其确定方式如下:

一是达到国家招标规模标准的新建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二是未达到国家招标规模标准的新建项目,根据《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附件10)规定:可以打捆公开招标;可以邀请招标;可以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发包方式进行发包的项目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三是未达到国家招标规模标准的新建项目,可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附件8)规定:在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可以采取直接确定、随机抽取、竞争性比选、公开竞价的方式在红名单中确定承包商(红名单是指在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诚实、守信、优质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名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中明确,具体名单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红名单信息)。

二、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广电国有投资工程迁改项目承包商确定方式

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广电迁改项目应遵循“保护优先、先建后迁”的原则,优先就地保护或原位恢复。迁改项目应与政府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并作好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时序的衔接,迁改工期应满足政府投资项目总体工期计划,原则上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完成。

迁改项目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即迁改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迁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迁改申请单位)直接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签定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迁改。

若建设单位(或迁改申请单位)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协商一致,在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采用“实物还建”方式,即迁改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迁改申请单位)组织实施迁改,完工后移交产权单位。涉及军用光缆等不具备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迁改项目,以及电力迁改项目,采用“实物还建”的方式实施时,其承包商确定方式参照前述新建项目的确定方式。

三、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广电等新建及迁改项目的价格确定方式

(一)新建项目发包价格确定方式

其项目发包价格在相关区级部门审定的概算或最高限价后,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的相关会议纪要执行。同时开展概算及最高限价审核的项目,以最高限价为发包价格基准数。

(二)迁改项目发包价格确定方式

迁改项目在实施迁改前,建设单位(或迁改申请单位)需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对迁改范围及迁改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按国家、市级相关迁改定额、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开展迁改方案设计和预算,其相关原则如下:一是各产权单位应按照“原规模、原容量、原标准、满足同等功能需求和现行技术标准”的原则进行迁改设计和预算。二是预算费用原则上只计取迁改成本费,不计取利润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迁改申请单位)承担;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各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三是若还建后新旧线路之间价值差异大(如电力架空线路还建为下地线路、增容扩容等情形),建设单位(或迁改申请单位)与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需确定迁改项目投资分担比例。

1. 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实施的,迁改项目补偿金额以补偿协议为准。补偿协议应以第三方机构或者相关区级部门审核后的迁改估算作为合同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相关区级部门出具的相应迁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2. 采用“实物还建”方式实施的,需按我区政府投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项目发包价格在相关区级部门审定的概算或最高限价后,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的相关会议纪要执行。同时开展概算及最高限价审核的项目,以最高限价为发包价格基准数。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至正式印发之日起生效,区属国企参照执行。原璧发改〔2020〕126号文件作废。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发展改革委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